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

《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經於2016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該《規定》共29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
  • 頒布機關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22日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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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號
《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杜家毫
2016年3月17日

規定

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加強人口統計調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實際居住人口,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區域連續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的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公民應當依法申報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包括出生登記、遷移登記、戶口登記內容變更或者更正、死亡登記、戶口註銷等事項。
第五條 本省戶籍人員離開戶口管轄區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戶籍人員來本省居住,擬居住30日以上但不遷移戶口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所稱戶口管轄區是指: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為公安派出所管轄的區域;
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為該鄉、鎮管轄的區域。
第六條 居住登記的內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訊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組織公共服務的需要,可以將就業信息、就學信息、生育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等納入居住登記內容。
第七條 居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租賃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登記;
(二)建造或者購買房屋居住的,由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登記;
(三)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辦理錄(聘)用手續時登記;
(四)就學並在學校或者培訓機構住宿的,由學校或者培訓機構在辦理入學手續時登記;
(五)入住福利院、養老院、救助機構的,由福利院、養老院、救助機構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登記;
(六)在醫院住院治療的,由醫院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登記。
前款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登記之日起3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
在其他單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員,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內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申報登記。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居住登記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網上傳輸或者申報居住登記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本規定第七條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登記遺漏或者登記錯誤的,應噹噹場補登或者更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查閱、複製本規定第七條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房屋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的有關登記資料,採集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以人口基礎信息庫為基礎,建立覆蓋全省的實際居住人口綜合信息平台,實現實際居住人口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管理的戶口、出入境、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房屋租賃、房屋買賣、出生、死亡、收養、救助、婚姻、地名等信息,通過系統對接、網上傳輸或者拷貝等方式,以一個月為最大更新周期,匯入實際居住人口綜合信息平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本規定第七條所列負責登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工作中掌握的實際居住人口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依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居住人口的規模、結構和分布等情況,統籌規劃和逐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平台、政務服務平台、社會求助服務平台、社區服務平台等設施建設,為實際居住人口辦理有關事務和獲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改進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為實際居住人口戶口登記、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身份證辦理、出入境證件辦理、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駕駛證辦理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和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保障適齡實際居住人口平等享有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權利,並逐步建立面向全體適齡實際居住人口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和在居住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全體實際居住人口納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在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防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母嬰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優生優育知識培訓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和創業扶持制度,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和就業創業扶持;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確保全體實際居住人口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社會救助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科學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給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實際居住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的範圍,為實際居住人口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權益保障機制,加強對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侵犯實際居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託12345社會求助服務平台,依法及時受理、處理實際居住人口的投訴。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規定登記和報送居住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項所列單位不按照規定登記和報送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登記工作情況,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採集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泄露或者違法提供查詢、使用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的,處以1000元罰款;
出售實際居住人口信息,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的3倍、最高3萬元罰款;
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場所(統稱旅館)住宿的人員,由旅館依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登記並向公安機關報送登記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本省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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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戶籍不在湖南省,而打算在湖南省居住30日以上但不遷移戶口的,應當辦理居住登記。近日,《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對外公布,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項《規定》,本省戶籍人員離開戶口管轄區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戶籍人員來本省居住,擬居住30日以上但不遷移戶口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居住登記。進行居住登記時,租賃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登記;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辦理錄(聘)用手續時登記;就學並在學校或者培訓機構住宿的,由學校或者培訓機構在辦理入學手續時登記;在醫院住院治療的,由醫院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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