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文號:第298號 
  • 發文日期:2019-12-09 
  • 所屬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策全文,相關解讀,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明確相應機構及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二)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書面告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五)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其他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職務,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契約中,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用工單位不得因被派遣勞動者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方訂立的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開展集體契約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協商時,職工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六條用人單位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所從事勞動需2個小時以上連續站立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為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可以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衛生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不能適應現崗位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
(三)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可以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輕勞動定額;
(五)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六)對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術後一周內不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假1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紮術或者復通術的,休假21天。
第十條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已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有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
(四)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一次使用,也可分開使用。對距離用人單位較遠無法回家哺乳的,經本人申請,產假後的哺乳時間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數,與產假合併使用或者單獨使用。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引導相鄰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措施,為女職工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鼓勵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女職工提供福利性1至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採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政府補貼等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六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工會、婦女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工會、婦女組織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政策,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組織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依法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的,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5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1992年3月31日施行的《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12月12日,湖南省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全文共二十三條,該規定將於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內容涉及女職工從經期、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的各種假期和待遇。對此,做如下解讀:
向“鹹豬手”說不。
《特別規定》第十六條指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每年一次婦科檢查,計入勞動時間。
《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其他契約時,不能有變相限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約定,且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期”女職工有“特權”。
《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做“三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經期需2個小時以上連續站立的女職工可獲得工間休息;
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所有產前檢查的時間都算勞動時間。
產假有變化。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給 “背奶”媽媽更多貼心保護。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在工作場所為女職工提供福利性1至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大了。
  
《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此外,還賦予工會及婦女組織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權。

內容解讀

針對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這三種生理階段,《規定》明令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相關階段禁忌從事的勞動。比如,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過重的體力勞動,以及高空、野外、裝卸、搬運、低溫、冷水等作業。
在女職工經期,所從事勞動需2個小時以上連續站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時間,並為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衛生費。
對懷孕的女職工,只要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而且,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同時,如果在孕期發生了終止妊娠,女職工同樣享受產假,產假時間視終止妊娠前的懷孕時長而定,最長可享受75天假期。
有哺乳任務的女職工,則可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還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規定》還就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保障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下的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工會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都需要採取相應措施,加以制止和懲處,女職工本人也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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