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會 長:黃 河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高廣安
常務副會長:謝倫浩
副會長: 周萍萍、蔣 維(法定代表人)、冷君、萬丹
會長助理:呂銘
【分支機構】
秘書處(加掛黨支部,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高廣安兼任黨支部書記)
常務副秘書長:王樹江
副秘書長:張泉森、李浚澤、王麥龍、傅立雲
專家委員會
主任(兼):萬丹
副主任: 宋德臣、陳功、莫米娜、唐豐果、屈澤波、徐桂蘭
成員(不定期更新,排名不分先後):楊智勇、肖四萍、張泉森、饒正光、孫岳兵、黃健、李凌、胡凌、王蔚、李美玲、胡慎信、趙景利、方超英、陳林雨、段福林、賀金玲、黃從清、李諾奇、劉正楷、龍明忠、羅勝利、石少騰、湯義、譚仕榮、朱學寶、張偉、陳山青、謝申君、張波、譚劍、陳少雄、龍靜、申強、茹娜、羅惜春、榮斌、鄒敬安、劉瓊、王鉞
學術委員會
主任:顏湘君 副主任:葛君 秘書長:謝欣
朗誦專業委員會
主任:王鉞 秘書長:齊敏 副主任:文恬慶 高奇
演講專業委員會
主任:蔣維(暫兼) 秘書長:莫米娜 副主任:唐豐果 陳淼 李多 廖涯 主任助理:秦志發
辯論專業委員會
主任:茹娜 副主任:劉瀟 張愷皓 韓笑天 秘書長:李磊
播音主持專業委員會
主任:劉瓊 副主任:白瑩 方言 曹麗姿 秘書長:陳鐸
省直分會
會長:蔣維(暫兼) 副會長:楊艷群 楚笑明 秘書長:周洲
高校分會
會長:何海 秘書長:顏坤 副會長:張莎莎 會長助理:折宇君
少兒分會
會長:洪健副會長:李萍 秘書長:周瓊 副會長:徐建斌 蔣哲迪
雙語分會
會長:胡凌 副會長:歐陽文萍 秘書長:毛丁初
話劇分會
會長:申強 副會長:徐錚 秘書長:謝超
長沙聯絡處
主任:王樹江(暫兼)副主任:胡娟 王璐 主任助理:劉要均
株洲聯絡處
主任:沙文盛 副主任:劉劍燦 秘書長:吳劍 主任助理:譚思佳
湘潭聯絡處
主任:徐桂蘭 秘書長:曹新征 副主任:張婷 張俊傑 主任助理:劉婕
衡陽聯絡處
主任:唐豐果 副主任:趙益華 李軍 秘書長:胡麗衡 主任助理:謝安琪
益陽聯絡處
主任:陳少雄 副主任:夏燁 黃爍 李坤 秘書長:范果 主任助理:杜沛
常德聯絡處
主任:龍靜 副主任:張欣 文超 毛雅琴 秘書長:李昕霖
岳陽聯絡處
主任:段福林 副主任:張芳 秘書長:魏武
邵陽聯絡處
主任:王牛 秘書長:李紅萍 副主任:王暉 鐘健穎 主任助理:鄧楊津
郴州聯絡處
主任:譚劍 秘書長:廖嬪 副主任:劉媛 唐萌 主任助理:符覓
婁底聯絡處
主任:張波 副主任:歐陽璽 梁曦亮 秘書長:寧軍衡 主任助理:謝芬
永州聯絡處
主任:王淑一 常務副主任:胡凱 副主任:鐘偉 蔣雯 蔣振宇 秘書長:吳春來 主任助理:晆夢佳
懷化聯絡處
主任:謝申君 秘書長:蔡青青 副主任:陳曉玲周真才 主任助理:鄭志偉
張家界聯絡處
主任:屈澤波 秘書長:田愛群 副主任:歐林
湘西聯絡處
主任:朱學寶 副主任:石澤翰 吳鐵川
湖南省大眾語言藝術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湖南省大眾語言藝術研究會(英文譯名:HunanPopularLanguageArtResearchAssociation,縮寫:HN-PLAR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學術性、專業性、普及性,由全省語言藝術方面的專家、有一定造詣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傳播語言藝術,服務社會大眾,提高大眾語言表達的水平。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文化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事機構設省委黨校東區辦公樓1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廣、普及大眾語言藝術,提高大眾語言藝術水平;
(二)培養、選拔、推薦語言藝術方面的人才;
(三)策劃和舉辦有關語言藝術方面的賽事活動;
(四)開展大眾語言藝術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或在官方網站不定期發布。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含擴大)會議決定重大事項,本會制定的《工作規程》將作為章程的補充。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指定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