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上傳版),於2005年3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3月16日城步苗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的決定》修正,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上傳版)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奶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證乳品質量安全,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自治縣奶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養殖和基地建設、生鮮乳生產與加工以及與奶業有關的監督管理服務等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的奶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帶動、自主經營”的方針。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奶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編制奶業發展規劃,最佳化奶業產業布局,加強奶業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和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
自治縣奶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南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奶業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食品藥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奶業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奶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奶牛養殖和基地建設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奶牛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養殖,鼓勵和支持奶牛養殖場(戶)根據自治縣奶業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奶牛規模養殖場。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模化的要求,加強奶牛基地建設。強化奶牛基地環境治理,做好非奶牛牲畜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定工作,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奶牛基地。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其它合法形式參與奶牛養殖活動。
第九條 奶牛規模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牛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奶牛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運輸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牛規模養殖場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牛品種和養殖規模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奶牛飼養技術培訓,提高奶牛養殖場(戶)、技術服務人員、品種改良技術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奶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奶牛存欄、奶牛配種和系譜的登記工作。奶牛養殖場(戶)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實現奶牛管理規範化、信息化。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奶牛品種繁育工作,建立健全縣、鄉(鎮)、村三級品種改良網路體系,完善品種改良設施。
鼓勵、支持和引導奶牛養殖場(戶)依法引進優良品種,通過良種繁育、雜交改良等措施,養殖高產奶牛,最佳化種群結構,不斷提高奶牛品質。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奶牛冷凍精液、胚胎等繁育載體,必須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奶牛冷凍精液、胚胎等繁育載體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種奶牛繁育、生產的技術規程,建立生產和育種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實施防疫制度。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地進行登記,核發所有權、使用權證。
草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自治縣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草地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地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奶牛養殖場(戶)進行草地圍欄、飼草飼料儲備、奶牛圈舍等設施的建設。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建立草地生態補償機制。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持草畜平衡。
草地管理和草地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在草地保護核心區域內不得從事礦藏開發。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
其他區域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確需徵收、徵用或使用草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依法給予補償。
因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地的,應當依法交納草地植被恢復費。
臨時占用草地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且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地植被並及時退還。
第十九條 從事奶牛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生鮮乳。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奶牛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奶牛防疫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奶牛防疫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奶牛防疫工作,農業、衛生、商務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奶牛防疫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奶牛規模養殖場應履行奶牛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做好奶牛免疫綜合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牛防疫、檢疫隊伍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核選拔防疫檢疫員。
第二十三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縣內設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應當加強對出入縣境的奶牛的防疫、檢疫工作。凡出入縣境的奶牛,必須出具當地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的檢疫證明;對從自治縣境外引入奶牛,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應當及時向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鄉(鎮)動物防疫機構報告。縣、鄉(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奶牛疫情。
第二十五條 發生奶牛疫病時,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奶牛疫病類別,啟動應急預案,分類採取強制性控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對經檢疫應作無害化處理的奶牛,縣財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生鮮乳生產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生鮮乳加工企業依法平等競爭,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生鮮乳加工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化。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注重培育奶業龍頭企業。
鼓勵和支持乳製品加工企業與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奶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加強技術合作,進行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和乳製品品種研發。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奶業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制定優惠措施,引導奶業健康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奶業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資金、技術、市場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牛養殖場(戶)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契約時參考。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生鮮乳購銷契約示範文本以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為依據。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奶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牛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並具備下列條件,取得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並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
第三十二條 禁止收購、銷售下列奶牛所產的生鮮乳: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的;
(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傳染病的;
(三)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或者來自封鎖疫區的。
禁止收購、銷售、購進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或者摻雜摻假、變質的生鮮乳。
第三十三條 禁止生產下列乳製品:
(一)採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
(二)將回收的乳製品作為原料的;
(三)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四)超範圍、超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五)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乳製品,其營養成分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六)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禁止銷售下列乳製品:
(一)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工的或者無質量合格證明的;
(二)摻雜摻假、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的;
(三)無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五章 資金投入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奶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奶牛保險、生鮮乳補貼、奶牛養殖技術培訓、疫病防控、配種繁殖、草山改良與保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和建檔等專項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奶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拓寬信貸領域,擴大信貸規模,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對購買奶牛的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保險公司開展奶牛保險業務,引導和扶持奶牛養殖場(戶)參加奶牛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奶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奶業監督管理服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05年8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奶業發展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