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規定》是為加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程式,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確定第二批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及持續深化第一批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22〕593號),制定的規定。
《湖南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規定》是為加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程式,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確定第二批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及持續深化第一批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22〕593號),制定的規定。
《湖南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規定》是為加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程式,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確定第二批地理標誌專...
(五)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於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載體上;(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第九條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
第八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對專用標誌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誌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誌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第九條 專用標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誌,各級工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誌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農業部註銷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農產品地理標誌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誌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上報農業部註銷並公告。第十五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經農業部農...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使用和管理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該《辦法》於2003年6月1日起實施。2020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堅持高質量發展。堅守中國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擴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覆蓋面,提升地理標誌產品市場競爭力,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夯實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基礎 (三)提高地理標誌保護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地理標誌立法...
(三)協調解決安陸銀杏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四)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專用標誌的印刷、使用等有關情況。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必須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向保護辦申請並提交...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地理標誌專用標誌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