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條例

湖南省募捐條例, 2010年11月27日由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於同日發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頒布,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募捐條例
  • 通過時間: 2010年11月27日
  • 通過單位:湖南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
  • 實施時間:2011年5月1日
第45號公告,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募捐人,第三章募捐行為,第四章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鼓勵措施,第六章監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條例說明,制定的必要性,起草過程,相關問題,

第45號公告

《湖南省募捐條例》於2010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募捐,鼓勵捐贈,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募捐人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為了幫助特定對象,面向本單位或者本社區等特定人群開展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和個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三條 募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募捐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募捐應當誠實信用,公開透明。
募捐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募捐應當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不得泄露捐贈人、受益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募捐人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捐贈財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募捐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募捐人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募捐活動。
第七條 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為了開展公益活動,需要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產,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許可,可以在許可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
(一)有開展募捐、進行公益活動的人員、場地等條件;
(二)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合法、規範、有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募捐許可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募捐活動申請書、募捐活動計畫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募捐活動許可證,許可證應當載明募捐人名稱、募捐項目、募捐活動的期限、地域等內容;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募捐人應當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下列信息,內容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
(一)名稱、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監事會和辦事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章程和業務範圍;
(四)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募捐人在開展募捐前,應當將機構登記證書、募捐活動許可證、募捐活動計畫以及近三年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有關信息在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

第三章募捐行為

第十條 募捐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募捐: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勸募;
(二)在公共場所擺放募捐箱;
(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持募捐人有效證件勸募;
(四)寄發勸募函或者傳送勸募信息;
(五)義演、義賽、義賣、義拍;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一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和其他組織協助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或者其他募捐人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義拍和其他募捐活動。
第十二條 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財產的使用計畫;
(四)工作成本列支計畫;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規定內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指明並督促募捐人糾正。
募捐人應當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募捐。
第十三條 募捐人接受募捐財產,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專用收據的,募捐人應當做好記錄,並將開具的捐贈專用收據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 對捐贈物資的價值需要進行評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贈人協商委託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對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同意後募捐人可以依法採取拍賣等方式處置。
評估費用、拍賣或者其他處置費用在捐贈人的捐贈金額中沖減,或者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捐贈人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 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定,並可以申請公證。捐贈協定應當載明捐贈財產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和兌現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捐贈協定的,募捐人應當催告履行;捐贈人無法律規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況公告書中載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期限屆滿時終止募捐,並於募捐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發布募捐情況公告書。對常年性募捐活動,募捐人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況。
募捐情況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際募捐的起止時間;
(二)募捐財產的種類及數量;
(三)捐贈人姓名或者名稱(捐贈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贈財產種類、數量或者價值,捐贈時間;
(四)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捐贈人對募捐情況公告書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贈人可以申請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在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動募捐人面向社會開展賑災募捐。
民政部門和募捐人應當採取措施,簡化辦事手續,保證募捐財產及時、安全、有效地用於災區救助活動。

第四章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募捐人對募集的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專賬管理;對募集的物資,應當建立分類登記表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募捐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募捐財產的保值增值。
募捐財產的增值部分屬於募捐財產。
第二十條 募捐人應當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使用計畫及時使用募捐財產。禁止滯留、私分、挪用、貪污和侵占募捐財產。
捐贈人與募捐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有約定的,募捐人應當按照約定合理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募捐人應當告知受益人關於募捐財產的使用要求,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財產的,募捐人應當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終止資助,並要求受益人退還募捐財產。
資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時,募捐人應當終止資助,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將剩餘的募捐財產退回募捐人。
第二十二條 募捐人使用募捐財產救助災害的,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捐贈意願的基礎上,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下,根據民政部門公布的災區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複投入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 募捐財產用於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募捐人應當依法與受益人訂立協定,對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約定。
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益人應當將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質量驗收等情況向募捐人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募捐財產按照約定或者計畫用途使用後有剩餘時,募捐人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捐贈意願的基礎上,將剩餘部分繼續用於與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益事業。
第二十五條 因募集財產、開展公益活動所產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捐財產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列支;國家沒有規定,但確需在募捐財產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計畫之內。
捐贈人與募捐人對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別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在財政撥款經費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財產中重複列支。
第二十六條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財產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發布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對常年性募捐,募捐人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財產使用情況。
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募捐財產總額;
(二)募捐財產使用情況明細(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受贈財產數額);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況明細;
(四)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在受益人集中的鄉村、街道,還應當將募捐財產分配使用的有關情況明細張榜公布。

第五章鼓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慈善獎,對在慈善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募捐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捐贈人向募捐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前扣除、降低稅率等稅收優惠,稅務部門應當依據捐贈專用收據及時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對有關募捐人的工作經費給予補貼,可以向募捐人購買公益服務或者委託募捐人開展公益服務。
民政部門網站應當及時為募捐人免費提供募捐信息發布服務,方便公眾查詢。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商場、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和開展募捐提供便利。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運送搶險救災捐贈物資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並予以優先通行。
公證機構應當對募捐事項進行公證的費用實行優惠。
第三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慈善事業宣傳,並為募捐宣傳、有關信息公布及捐贈儀式等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募捐人查詢本人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募捐人應噹噹場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捐贈數額較大的捐贈人,募捐人應當主動向捐贈人通報其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
捐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或者受益人對募捐財產使用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實;經核實仍有爭議的,捐贈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捐贈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募捐行為及募捐財產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募捐行為或者募捐財產管理使用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募捐人健全、落實內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時公布募捐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對為救助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募集的財產,審計部門可以進行跟蹤審計。
財政部門依法對募捐人會計事務和捐贈專用收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產,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產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該財產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假借募捐名義騙取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於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六)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的。
第三十九條 募捐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募捐財產不開具捐贈專用收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滯留、私分、挪用、貪污或者侵占募捐財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追繳募捐財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繳的募捐財產,應當用於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等有獎募捐按照國家彩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發展募捐事業,對弘揚傳統美德、扶助弱勢群體、支持救災救援、完善社會保障、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國家尚未制定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只對捐贈進行了規範,缺乏對“募捐"的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可以募捐,但沒有規定應當如何募捐。制定本《條例》,不僅可以彌補當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募捐活動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募捐主體混亂。除慈善公益組織外,各種各樣的單位、個人擅自向社會募捐的現象時有發生,多頭募捐現象嚴重。二是募捐行為失范。有的沒有遵循自願原則,甚至出現騙捐的違法行為。三是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有的沒有對募捐款物情況進行公示,甚至存在募捐款物被截留、挪用、私分等現象。四是扶持措施落實不到位。這些問題的存在,也影響公眾對募捐的積極性。對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本《條例》加以解決。因此,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

起草過程

本《條例》是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調研項目和,2010年的立法出台項目。為做好條例起草工作,省民政廳成立了專門的起草班子,經過大量調研、多次討論、認真推敲,於2009年4月草擬了條例草稿。在多方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後,省民政廳於2009年6月3日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徵求了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公安廳、省體育局、省紅十字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等單位和各市州政府的書面意見。9月22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召開了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代表參加的立法座談會。10月24日,省民政廳在《湖南日報》和紅網、湖南民政網發布聽證公告,並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網上發布。11月18日,省民政廳以公開報名方式徵集募捐人、捐贈人、受益人、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媒體等方面的代表舉行了聽證會。12月28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政廳到岳陽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財政、稅務、交通、教育、體育、新聞媒體、慈善會、紅十字會等單位的意見。2010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分別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省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和修改後,3月4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了有關省直單位參加的協調會。各方面一致認為,制定本《條例》很必要,對促進我省募捐事業的發展,解決無序募捐的問題將發揮積極作用。經7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相關問題

(一)關於募捐主體
目前,社會上存在各式各樣的募捐。為解決募捐主體過多過濫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的精神,《條例(草案)》對募捐主體作了適當的限制:一是第九條規定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依法開展募捐。二是第十條規定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和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門許可,可以開展募捐。三是第十一條規定其他單位可以聯合上述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此外,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其他募捐主體作了補充規定。
(二)關於促進募捐事業發展
為了促進和發展募捐事業,《條例(草案)》擬定了五個方面的扶持措施:一是第四條、第五條確立了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捐贈資金、物資或者提供就業崗位等。二是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為全省慈善周,並可以設立慈善獎。三是第二十六條規定,募捐人、捐贈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四是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募捐人的工作經費給予補貼。五是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公園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募捐提供便利和優惠。
(三)關於規範募捐行為
為了規範募捐行為,解決無序募捐的問題,《條例(草案)》作了五個方面規定:一是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募捐應當堅持自願無償、公開透明和誠實信用原則。募捐人應當加強自律建設,提高社會公信力。禁止以募捐名義從事營利或者詐欺活動。二是第十三條規定,募捐人開展募捐時,應當事先制定募捐方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三是第十四條規定募捐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捐贈專用收據。四是為了防止“詐捐”,根據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捐贈人不能履行贈與契約或者贈與承諾的,應當向募捐人說明情況,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贈人追索。為了解決“誤捐"問題,根據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因重大誤解發生的捐贈,捐贈人可以依法
申請變更或者撤銷。五是第十九條規定,募捐人應當在終止募捐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募捐情況。
(四)關於規範募捐款物的使用
為了保障募捐款物用於公益事業,《條例(草案)》對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作了五個方面規定:一是第二十條規定,募捐人應當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款物使用範圍和時間,及時使用募捐款物。二是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應當按照捐贈人和募捐人的意願使用募捐款物。三是第二十二條規定,募捐人應當厲行節約,降低募捐成本,並對成本列支作了具體規定。四是第二十四條規定,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屆滿後,在募捐人網站和募捐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募捐款物使用情況。五是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規定,審計、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媒體應當對募捐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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