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為加強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制定的辦法。

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發〔2015〕7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資金是指專門用於扶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扶持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扶持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單獨列支,不得與就業專項資金的其他支出項目混用。
第四條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對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投入,統籌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市州、縣市區每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新增創業主體個數、創業帶動城鄉就業人數和省級扶持資金額度等因素,分配下達省級扶持資金,對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市州、縣市區進行以獎代補,支持市縣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第二章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五條扶持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和從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的資金。
第六條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整合現有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和省級創業引導資金。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整合已有扶持創業相關專項資金,統籌安排落實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
第七條扶持資金主要用於:
(一)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成效顯著、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不足的市州、縣市區擴充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補充貼息資金。
(二)對帶動就業效果明顯的部分創業載體等進行扶持獎補。
(三)創新創業專家服務團隊和創新創業項目庫建設。
(四)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標註冊補貼。
(五)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各項大賽活動。
(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用於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方面的支出。
第八條擴充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補充貼息資金。根據各級銀行金融機構巨觀調控的信貸規模,除中央財政下撥我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總量之外,各地可運用扶持資金擴充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補充貼息資金,全力推動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工作。當各地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餘額超過擔保基金5倍時,可從本級安排和省級下達的扶持資金中擴充擔保基金;各地按現行政策規定地方財政應承擔的25%貼息資金確有困難時,可從本級安排和省級下達的扶持資金中補充貼息資金。將符合條件的返鄉農民工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扶持範圍,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等相關規定與其他扶持對象一致。調整完善全省創新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對帶動就業效果明顯的部分創業載體等進行扶持獎補。創新創業載體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經營場地租金減免以及園區(基地)管理運行費用,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其中,省級扶持資金用於:
(一)每兩年評估認定50家左右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每年在省級創業孵化基地中擇優評選50個優質基地給予獎勵。具體評估認定標準及獎補辦法另行制定。
(二)實施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範基地評選項目。每年組織評選認定20個左右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範基地(示範園區、示範高校、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載體),經認定的省級示範基地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資金。具體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三)實施“雙百資助工程”。每年擇優評選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100個個體工商戶和100個優質初創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四)實施“2151”工程。每2年評選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成效顯著的10個縣市區、50個鄉鎮(街道)、100個村(社區),並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創新創業專家服務團隊和創新創業項目庫建設。省、市州、縣市區應分別組建本級創新創業專家服務團隊和創新創業項目庫,並在以下幾方面給予適當補助:
(一)專家服務團隊和項目庫建設費用。
(二)專家服務團隊培訓費用。
(三)各級政府組織的專家服務專項活動。
(四)對經評選納入創新創業項目庫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級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初創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標註冊補貼。對符合產業政策範疇內的初創小微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行業企業外)或初次註冊個體工商戶特別是服務領域創業者,正常運營並吸納一定規模就業的創業項目,由同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按規定給予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標註冊補貼,具體補貼範圍、標準和操作流程由各市州、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支持鼓勵相關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新創業帶動就業項目競賽、搭建創新創業者交流活動平台等活動,對於在各類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大賽中評選出的先進個人、企業單位,各地可以根據競賽活動的範圍、規模和影響效果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經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扶持資金用於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意見,作為今後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扶持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遵循“講究效益、科學規範、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對違規使用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以“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為中心,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財務核算制度。基層鄉鎮(街道)、村(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轄區各類人員創新創業情況的基礎上,分別建立全面完整的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統計台賬,確保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和統計報表數據完整準確、有據可查,自覺接受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市州、縣市區要依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八條用於扶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各類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贊助和捐贈的資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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