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業專利工作條例

1994年2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企業專利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2.24
  • 實施時間:1994.05.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專利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企業專利工作。專利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企業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積極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技術,研究和運用專利戰略,為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第五條 企業應當重視專利工作,根據需要確定負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部門和專利工作人員負責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依法辦理國內外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權的有關事宜,協助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的,由專利管理機關頒發專利工作者證書。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六條 企業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以及引進產品、技術、工藝、設備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在向社會公開前及時申請。
第七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前,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發明人、設計人應當向企業專利工作部門及時提交專利申請報告書。
企業專利工作部門收到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報告書後,應當及時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條件進行評審,提出是否申請本國專利的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經批准後,應當依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
第八條 職工申請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應當書面報告企業專利工作部門。企業應當自收到申報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經審查確認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證明。
第九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項目,在向本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如還需要向外國申請專利並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企業向境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其技術方案除可以保守秘密的外,應當事先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申請專利,以防止他人仿製。
第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章 專利技術的實施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堅持專利工作與科研、開發以及技術和產品進出口等工作相結合,根據市場需求,選用專利技術。
主管部門確定科技攻關、新產品開發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推廣科技成果,應當優先選用專利技術。
第十三條 企業對其持有或者所有的專利技術,應當組織實施;本企業無條件實施或者不能充分實施的,應當適時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引進國內外專利技術並組織實施。
企業引進國內外專利技術,或者與外方合資、合作興辦企業外方以專利技術作為投資的,應當對該項技術的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載明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況,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企業實施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本企業的專利技術,應當依法簽定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並自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許可方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企業實施本單位職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企業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契約的談判、簽約,應當有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實施專利技術取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經專利管理機關認定,該項專利技術視同已通過技術鑑定。
第十八條 企業採用專利技術生產新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本企業專利技術的,按照《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四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十九條 企業、職工發現其專利權被侵犯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企業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可以委託企業專利工作人員辦理,也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辦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取得的專利權,應當依法繳納年費,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專利權的,應當進行論證,確認繼續維持該項專利權對本企業已失去價值。
第二十二條 企業確定技術發展方向,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應當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法律信息,避免重複研究或者防止侵權。
第二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專利產品假冒專利方法的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使企業獲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取得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在專利權人企業或者已離退休的,仍依法享有獲得獎金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已去世的,獲取獎金和報酬的權利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及其繼承人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取得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企業,應當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並將該項專利及其實施效益情況記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業務考績檔案,作為其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發給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所需的費用,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企業發給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可以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取得的使用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對壓制發明創造,打擊迫害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由企業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企業負責人、企業專利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給國家、企業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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