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產權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資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於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
- 執行日期:2004年4月14日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相關會議: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周伯華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穴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雪產權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資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產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揮等保密工程除外。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產權,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即人防工程所有權人依法對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抵押、租賃等他項權利。
第四條 人防工程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戰時服從人民政府統一調用。
第五條 人防工程產權實行登記發證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產權證書為國家現行房屋產權證書,不另行制發人防工程產權證書。
第六條 人防工程所有權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處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人防工程由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履行維護義務,不得毀壞、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護設備設施或者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降低防護效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認定、監督檢查和有關產權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工作。
第八條 建設人防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對結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地面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上載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層數、標高等事項;
(二)對單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下),並載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坐落位置、層數、標高,以及相應地上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三)對單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通風口等地面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確需使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與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簽訂有關協定。
第九條 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建設單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所有權初始登記,由房產管理部門在地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層數等事項。
單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建設單位持竣工驗收報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憑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所有權初始登記,由房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坐落位置、層數等事項,並附人防工程產籍圖。
第十條 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分割、聯營、兼併、合併、分立等情形發生人防工程所有權轉移的,由受讓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一條 非國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國有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人防工程由地面建築物或者土地的受讓人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由受讓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人防工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面積、非國有人防工程所有權人或者國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由當事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以人防工程設定抵押權的,由抵押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抵押登記。
第十四條 經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或者報廢的人防工程,由當事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防工程所有權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租賃的,由出租人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人防工程抵押、租賃的,還應當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其中,人防工程屬於國有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具體程式,分別按照房屋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人防工程產權登記情況及時抄告同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房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將人防工程圖紙、帳冊、表卡等資料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人防、房產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人防工程未辦理人防工程產權登記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補辦登記手續;因客觀原因造成人防工程登記資料不全的,憑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認定證明,補辦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