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是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牌、證管理”。
2、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農機監理機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
3、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弔扣3個月以下駕駛證”。
4、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