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決定是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由財政機關或者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非法處罰的財物,一律退還給當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決定
  • 時間:1998年4月4日
  • 所屬:湖南省
  • 類別:社會檔案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由財政機關或者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非法處罰的財物,一律退還給當事人;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財政機關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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