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一項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時間:1998年4月4日
  • 通過會議: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
條例內容,生效日期,

條例內容

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養路費徵收具體工作由交通規費徵收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稽機構)負責。”
二、第五條修改為:“車輛上路行駛必須具有徵稽機構核發的交通規費專用標誌,攜帶養路費有效繳(免)訖憑證,並接受征稽機構的檢查。車屬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三、第二章標題修改為:“征稽機構”。
四、第六條修改為:“縣(市、區)以上征稽機構對養路費徵收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第(二)項修改為:“負責養路費費源、專用標誌、票證、車輛台帳和收入、存儲、上解的管理以及報停車輛的憑證保管;”
第(三)項修改為:“依法對行駛的車輛或者對車屬單位、個人以及停車場、車站、作業區等場所內的車輛養路費繳納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項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五、第七條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隧道口、渡口設立公路征費稽查站。”
六、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征稽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著裝整齊,佩戴《中國公路征費》胸章,持指揮牌(燈)和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
七、第十條第(一)項中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修改為:“縣、市(區)以上。”
第(十)項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確定免徵養路費的其他車輛。”
八、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縣、市(區)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按國家正式定編標準配備,並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生活自用貨車和超過5人座的客車減半徵收;”
第(七)項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確定減征的其他車輛。”
九、第十七條修改為:“外國籍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臨時入境的車輛,按雙方協定計征養路費;沒有協定的,按同類車輛費額標準計征養路費。”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因車輛轉籍、過戶、改裝、報廢等原因,發生養路費徵收情況變化的,車主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個月內按下列規定辦理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二)項修改為:“車籍所在地的車輛過戶,車主應當持該車行駛證和有效養路費票證,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項修改為:“車輛改裝、報廢,車主應當持車輛管理機關的車輛改裝、報廢的憑證,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變更或者停徵手續。”
十一、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養路費的,由檢查發現地征稽機構責令其補繳,並從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起,每逾1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連續拖欠養路費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應繳養路費30%-50%的罰款;連續拖欠養路費在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應繳養路費50%-100%的罰款。”
十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減征、免徵車輛擅自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範圍逃繳養路費的,由征稽機構責令限期從改變之日起全額補繳養路費,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應繳養路費30%-100%的罰款。
十三、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對隱瞞車輛數量、少報載重噸位、瞞報營運收入逃繳養路費的,由征稽機構責令限期補繳,並從瞞報、少報之日起,每逾1日,收取應繳養路費1%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應繳養路費總額30%-5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報停後行駛的車輛或者逃繳養路費的,由檢查發現地的征稽機構責令從報停或者應繳之日起補繳養路費,每逾1日,收取應繳養路費1%的滯納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應繳養路費50%-100%的罰款。”
十五、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或者轉借養路費票證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繳應繳費款;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塗改或者轉借的養路費票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買賣養路費票證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票證和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使用無效養路費繳(免)訖憑證上路行駛的車輛逃繳養路費的,由檢查發現地的征稽機構責令當場補繳該車應繳的養路費和收取相當於該車應繳養路費的滯納金。
對無養路費票證或者票證過期的省外車輛,按我省養路費徵收標準,收取相當於該車1個月應繳養路費的滯納金。”
十七、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行駛的車輛拖欠、逃繳養路費,不能當場補繳的,由檢查發現地征稽機構責令限期補繳,可以暫扣其交通規費證件;沒有交通規費證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憑證暫扣車輛。逾期不補繳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十八、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征稽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效日期

《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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