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01〕2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積極推進企業改制工作,促進了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沒有落實金融債權債務的情況,有的借企業改制懸空、逃廢金融債權和債務。這種情況將影響我省改革開放的形象,影響我省的金融信譽和金融秩序。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為了認真落實省政府領導關於企業改制中不得逃廢金融債務的指示精神,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現就做好企業改制中金融債權債務落實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債權金融部門參與企業改制過程的工作。制訂企業改制方案要聽取債權金融部門的意見,債權債務的處置要徵得債權金融部門的同意。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輕工集團總公司等九個單位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2000〕29號)中確定的省直九個公司,在深化改革過程中,要由債權金融部門確定專人負責聯繫落實在這些公司的債權債務。
二、要牢固樹立誠實守信的思想。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逃廢債務。企業破產、兼併、重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按規定程式辦理,落實好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實行破產的企業,要依法清償金融機構的債權,維護金融機構對抵(質)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實行分立的企業,要按所得有效資產的比例,同比承擔債務,做到“債隨物走”,不得只承接資產,不負擔債務;實行股份制改造及被兼併的企業,要由改制後的企業及兼併企業承擔原企業及被兼併企業的全部貸款本息,簽訂還本付息協定書並落實相應擔保措施;出售、拍賣、轉讓的企業,所得資金收入要償還金融債務,已設定抵押權、質權的抵押物、質物出售,須經抵(質)押權人同意,出售收入應優先用於清償抵(質)押貸款本息;實行租賃或承包的企業,出租、發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與原債權金融機構簽訂償還貸款本息的協定,並在原主辦金融機構開立基本結算戶;實行合資(合作)的企業,新建企業或經營部門要以出資比例同比承擔貸款債務。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認真做好改制企業的登記工作。改制企業辦理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時,要提交人民銀行債權管理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檔案,未提交上述證明檔案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有關登記註冊和頒發新的營業執照。對各債權金融部門反映的確有逃廢金融部門債權債務行為的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維護金融債權,是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經濟、金融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企業改制中金融債權債務的落實工作,妥善處理好企業改制與維護金融債權債務的關係。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改制工作的領導,負責企業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及時監督檢查企業改制方案的實施。各級各部門對前段企業改制中金融債權債務的落實情況要進行一次檢查,對已經出現的在企業改制中懸空或沒有落實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的問題,要採取切實措施,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及本通知精神予以糾正,對採取不正當手續蓄意逃廢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的典型事例,要依法依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