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教育收費督查情況的通報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教育收費督查情況的通報,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教育收費督查情況的通報
  • 發布單位:湖南省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1]6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12.14
【發布單位】湖南省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1]65號
【發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2001-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教育收費督查情況的通報
(湘政辦發[2001]6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組成了4個督查組,對全省14個市、州的30個縣(市、區)的162所學校(高校8所、中專1所、中國小153所)的教育收費情況進行了督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督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收費秩序有所好轉,亂收費現象得到初步遏制。
從這次督查的情況看,今年我省教育收費工作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加強了領導。許多市縣把治理亂收費作為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主要措施,簽訂目標責任狀。有的市縣還成立了由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的領導小組。許多市縣結合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把農村中國小收費作為涉農收費公示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過政(校)務公開欄、涉農收費公示牌(欄)、學生收費負擔卡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廣泛向社會公布,接受學生家長和民眾的監督。二是健全制度,規定紀律,明確責任,多管齊下治理亂收費。懷化市為加強對今年教育收費的管理,由市委、市政府領導牽頭,物價、財政、教育、減負、監察、糾風等部門參加,成立了兩套班子,一手抓政策制定和督促檢查,一手抓目標管理和整章建制。湘潭市對教育收費實行"四看四查",即看收費政策是否公開,查收費項目是否增加;看收費票據是否規範,收費卡登記是否真實,查收費標準是否提高;看自願項目是否真正自願,查收費範圍是否擴大;看學生報到入學率,查收費是否與學生上學、發書掛鈎。三是加強教育收費檢查,加大對亂收費的查處力度。今年秋季開學期間,各市(州)、縣(市、區)政府都派出了教育收費督(檢)查組,了解教育收費情況,進行教育收費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了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亂收費行為和有關責任人,有效地遏制了亂收費行為的蔓延。據不完全統計,全省鄉鎮受檢面達到了100%,學校受檢面達到了70%以上。
由於各級領導重視,措施有力,今年各地的亂收費現象比去年有所好轉。具體表現在:市縣兩級的收費檔案基本規範,絕大部分市縣嚴格按照省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教育部門內部收費管理基本規範,收費手續清楚,使用票據規範,票據內容真實,收費項目有據可查,基本上無多收少開的現象;過去反映最突出的"隨讀代征"和收取"口子費"問題,今年比往年明顯有所減少。如湘潭市前幾年大多數農村鄉鎮對教育費附加搞了"隨讀代征",今年經過治理基本上已經取消;全省收取教育經費"口子費"的地方也比去年有所減少。
二、亂收費現象仍較普遍,有的地方還有所發展,人民民眾反映還很強烈。
今年教育收費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行為亂收費。雖然省政府三令五申不準收取教育經費"口子費",已經實現"兩基"達標的地方不準再進行危房改造集資,不準對農村教育費附加搞"隨讀代征",不準平調挪用學校的學雜費收入,但從這次督查的情況看,執行情況並不理想。有的市、縣今年仍在繼續收取"口子費",或以"老師辦公費"、"保教集資費"和"普九檢查費"等名義繼續收取"口子費"。有的市縣雖然普九已經達標,但仍在繼續收取危房改造資金。對農村教育費附加實行隨讀代征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縣市除了對農村學生實行隨讀代征外,對城市學生也實行隨讀代征,隨讀代征金額有的甚至高達150多元。挪用學校的學雜費收入用於發放教師工資和各種津補貼的現象則更為普遍,有的縣市教育、財政部門統籌的學雜費收入甚至高達80%,留給學校作為公用經費使用的每生每期不到20元,不僅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教學質量,而且成為當前促使學校亂收費的根源之一。有的縣市為了逃避上級部門的收費檢查,採取由縣(市)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家共同決定,或口頭傳達、不發檔案,或檔案歸檔案、收費歸收費的辦法。有的縣市不執行省政府關於"一費制"的規定,有的不按規定程式報批擅自批辦民辦學校,有的對學校實行個人承包並規定對承包學校實行不同的收費政策。
(二)部門搭車亂收費。省檔案規定,除進入用書目錄的課本外,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趁開學之機搭售其它書籍和資料,加重學生負擔。但這次督查發現,今年搭售書籍的現象相當普遍。搭售的書籍,一是各類政治性、專題教育性讀物,如《我們的旗幟》、《黨在我心中》、《做人與作文》等;二是教育部門的各種試驗性、研究性教材,如中國小學習包、德育實驗教材、語文自輔教材、三算實驗教材、地區性實驗教材等,上述兩類書籍加起來,有的地方占到了規定書籍費的50%以上;三是各種報刊資料;四是各種教輔材料。如有的市縣普遍向學生收取課外作業本費,強制學生購買教具和基礎訓練冊等,個別市縣越權出台收費項目,擅自批准向學生收取"現代化裝備費"、"現代教育技術實驗學校建設費"、"體育基金"和"影視費"等。
(三)學校亂收費。如有的中國小校除收取50元的電腦學習費外,每生又重複收取電腦維護費25元;有的中國小校向學生收取"課桌費"。"特長生收取特長生押金"、"教育發展資(基)金"、"課時費"、"黃豆費"和"食用油費"等;有的中國小校對跨區就讀的學生收取"捐資贊助費"、"外出寄讀管理費"或所謂的"藉資";有的中國小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自立項目收費,有的甚至提高收費標準達一倍以上;有的中學不按規定招收計畫外生,有的計畫外學生比例甚至超過規定比例一倍以上;還有一些中國小校沒有任何服務行為,也向學生收取搭餐費、腳踏車暫存費、計算機維護費等,甚至要求學生統一辦理校園購物卡。高等院校亂收費現象更為突出。有的高等院校擅自收取教育成本補償費,以超過規定1.5至3萬元不等的標準向學生收取定向獎學金,相當部分高等院校違反規定收取"專升本"費用。另外,各高等院校在代收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自立項目。自定標準的違規行為,如衛生費、公寓制宿舍的電話工本費、家具和電視機折舊費等。
三、對幾起亂收費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教育收費,是我省近年來民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雖然省委、省人民政府採取了許多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亂收費並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民眾對此還不滿意。教育亂收費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部分地方、部門和學校的領導嚴重脫離民眾,不能正確處理部門。地方和學校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有關,因此不端正思想認識,不對亂收費行為作出必要的處理,是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為此,省人民政府決定對6起亂收費行為進行通報批評:(一)今年8月23日湘潭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向高中學生一次性收取危房改造資金200元;(二)新化縣委、政府、人大、政協四家共同研究決定,今年不執行省市政府規定的"一費制"辦法,也未選擇任何鄉鎮進行"一費制"試點,同時決定收取教育事業費(口子費)國小40元、中學50元;(三)益陽縣教育、財政部門平調、挪用學校的學雜費收入,農村中國小校的學雜費收入留給學校作為公用經費使用的部分每生每期不到20元;(四)懷化市一中本學期擅自向高一新生收取課桌費70元,向高一新生中的特長生收取特長生押金1000元,該市鶴城區人民路國小本學期擅自向學生收取課桌費110元,並向新生每人"藉資"300元;(五)耒陽市每生每期收取教育"口子費"小學生96元,中學生105元;(六)祁東縣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擅自提高今年秋季的中國小收費標準,其中雜費城區國小由90元提高到170元,農村由70元提高到150元,城區國中由110元提高到206元,農村由90元提高到186元。上述6起亂收費行為的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希望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從上述亂收費行為中吸取教訓,並舉一反三,進一步搞好對教育收費的管理,有關市、縣政府要立即糾正或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糾正上述亂收費行為,清退違規所得,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必要的處理。
四、關於加強對教育收費管理的幾點要求。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管理,有效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省人民政府重申:(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要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當前各級政府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從保證政令暢通、減輕農民負擔和密切同人民民眾血肉聯繫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教育收費的必要性,下決心糾正各種亂收費行為,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使全省的教育收費秩序有個明顯好轉。(二)加強對亂收費行為的檢查和處理。鑒於這次督查和檢查中發現的亂收費問題,有不少屬於政府和部門的亂收費行為,為了維護政策的嚴肅性,確保對亂收費行為的檢查處理到位,對於屬於政府和部門的亂收費行為,由省監察廳牽頭會同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進行處理,對於學校的亂收費行為,由各級物價部門進行處理。處理原則上以清退為主,凡是能夠退給民眾的應儘可能退給民眾。(三)確保教師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標本兼治治理亂收費。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的規定,確保教師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教師的工資不僅包括教師的基本工資,而且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發放的各種津補貼。各地財政在安排中國小教師工資時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學校自籌或通過創收來解決教師工資和津補貼,不得通過收取教育經費"口子費"或類似性質的收費來彌補教師的工資和津補貼,不得平調挪用學校的學雜費收入用於解決教師的工資和津補貼。學生的書籍課本要嚴格限定在用書目錄的範圍內,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利用權利向學校和學生推銷書籍和資料,或搞名為自願實為強制的各種攤派。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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