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0-28 【生效日期】1984-10-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4-10-28
- 生效日期:1984-10-28
(1984年10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陸明關於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的切實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議案的審議報告,聽取和審議了省農業廳廳長王守仁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關於我省農村專業戶發展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出現的各種專業戶,帶頭勤勞致富,帶頭髮展商品生產,帶頭改進生產技術,是當前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專業戶發展生產,對於促進農村經濟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專業戶發展生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在進一步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鼓勵專業戶從事各種專業,發展商品生產,活躍城鄉經濟。
二、專業戶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生產和經營項目,可以自行處理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後的產品,可以長途販運,可以請幫手、帶徒弟,可以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同時,要認真履行對國家和集體承擔的義務。
三、各級經濟、科技部門要大力支持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積極提供信息、信貸、供銷、貯運、技術以及經營指導等方面的服務,建立健全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體系。要幫助專業戶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市場需求和社會需要,搞好生產和經營,克服盲目性。
四、國家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同專業戶簽訂的承包、購銷、服務等經濟契約,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各級工商行政和法務部門要依法做好契約的鑑證、公證、監督管理和契約糾紛的調解、仲裁、審判工作,督促雙方信守契約。
五、各級稅務部門向專業戶徵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對周期較長的開發性承包項目,在沒有正式受益或受益不穩定的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予以減征或免徵。各有關部門向專業戶收取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得任意擴大範圍,提高標準。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專業戶的納稅、繳費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不準刁難、阻礙、限制專業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強行向專業戶借、賒、拿、占、吃,不準以任何藉口平調專業戶的財產。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行政處罰。
七、對敲詐、哄搶、盜竊、騙取專業戶財物或以放毒、縱火、爆炸等手段破壞專業戶生產、經營者,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級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要為專業戶積極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對危害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案件,要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各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和調解組織,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搞好治安保衛和人民調解工作,支持專業戶發展生產。
九、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專業戶有權抵制、申訴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違者,應從嚴處理。
十、本決定的基本精神,適用於其他農戶和農村各種經濟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