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範大學章程

湖南師範大學章程

《湖南師範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2015年3月12日正式獲得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並予以正式頒布。

《湖南師範大學章程》包括序言、正文、附則三部分,共9157字。正文分為八章,分別為總則,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校徽、校歌、校旗、校慶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師範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湖南省高等栄章程核准書第10號
  • 核准施行時:2015年3月1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湖南師範大學章程》編制工作於2014年5月正式啟動,2015年1月,章程徵求意見稿提交學校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徵求全體教代會代表意見和建議,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先後對章程進行了審議。章程編制期間,先後在不同單位、不同層次的範圍內展開廣泛調研,並進行了五輪徵求意見,共徵求意見360條。
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2015年3月12日正式獲得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並予以正式頒布。

核准公告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南師範大學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3月1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南師範大學創建於1938年,前身為國立師範學院。新中國成立之初,國立師範學院併入湖南大學。1953年8月在全國院系調整中,以國立師範學院部分系科為基礎,合併湖南大學、南昌大學、河南平原師範學院部分系科,成立湖南師範學院。1984年更名為湖南師範大學。1996年成為國家第一批“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0年以來,先後合併湖南教育學院、湖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和湖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本著“仁愛精勤”的校訓和“勤勉嚴謹 求實創新”的校風,倡導師範仁道,追求高尚;倡導愛人以德,追求和諧;倡導研精思覃,追求真理;倡導勤奮踏實,追求卓越。學校遵循立足湖南、服務全國、走向世界、注重內涵、強化特色、躋身一流的基本發展理念,努力建設具有教師教育特色、國內一流、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綜合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南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湖南師大”;英文名稱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學校住所為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麓山路36號。學校設有二里半校區、南院校區、鹹嘉湖校區、桃花坪校區、張公嶺校區和附屬湘東醫院校區。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根據實際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學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管理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南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建設具有教師教育特色、國內一流、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綜合型大學的目標,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服務。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規模與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學校辦學水平、辦學目標,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設定的學科門類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自主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體系,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定期發布教學與就業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根據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建立科技協同創新機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反對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推進產學研用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服務與智力支持。
第十六條學校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推進中國先進文化與世界先進文化的交流與創新;建設體現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以先進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決)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重要行政事項。
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湖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教育,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應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湖南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產生、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遵循其章程規定;《湖南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在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其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學生會、研究生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 學校遵循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和學校發展情況合理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學院(部)、直屬和附屬單位等二級機構。
各級科研平台(基地)機構設定需由學校審核確定。經學校批准獨立建制的實體科研機構,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二級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由學校黨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部)是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自行設定的教學科研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和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創造性地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部)相應的管理權力;學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相對獨立地自主管理、運行。
第三十一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學院(部)黨委(黨總支)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持院長(主任)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部)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人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管理決策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其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直屬單位是為教職工和學生以及社會提供圖書出版、文獻資料、檔案、信息、學術等資源和服務的機構。
學校設附屬中學、附屬國小、幼稚園和附屬醫院等附屬單位,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屬、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辦學目標、辦學實際相適應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結構,並根據需要科學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工的高、中、初級崗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選拔聘用、培養培訓、考核評價、職務晉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獎懲等規章制度。學院可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制定相應工作細則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依據工作職責公平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和獲得相應薪酬以及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自身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自由,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表彰獎勵和榮譽制度,對為國家、社會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四十五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和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學院、專業和選修課程;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係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提出異議和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與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處理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對於不具有學籍的學員,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訂相關規定,學員依據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集中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等實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教職工、學生、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校有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和互利合作,主動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國家、行業、地方和社會發展提供科技、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六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等組織或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湖南師範大學理事會。理事會由有關黨政部門、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是學校發展建設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學校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依據其章程產生,履行職責,參與學校建設與管理。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湖南師範大學及其前身(包括國立師範學院、原湖南藝術學院、原湖南體育學院、原長沙師範專科學校、原湖南圖書情報學校、原湖南教育學院、原湖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原湖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註冊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教職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稱號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湖南省民政廳註冊成立湖南師範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由湖南師範大學校友自願組合而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為非盈利性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是:溝通信息、交流學術、加強合作、增進友誼、促進發展、振興教育。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校友總會指導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和聯誼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改革發展建設情況。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湖南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為:依法接受和管理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的捐贈,籌措教育資金,服務湖南師範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慶日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以湖南師範大學的首字母H和N進行創意簡化組合,表現學校具有鮮明的湖南地域特色和教師教育特色;校徽是一個“人”字,展現學校以人為本,百年樹人的辦學理念,展示學校的文化底蘊和人文精神;校徽是翻開的書本,表現學校教書育人、開卷有益的思想,具有鮮明的教育行業特徵;校徽是豎起大拇指的手,寓意學校一流的教學、一流的環境、一流的師資,培養一流的人才,成果豐碩、美譽遠揚。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歌為彭炳成作詞、唐勇強作曲的《湖南師範大學校歌》。
第六十九條 校旗(待定)。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是公曆10月27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發展需要,適時修訂本章程;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本章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自學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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