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的實施意見 (試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的實施意見 (試行)》是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的實施意見 (試行)
  • 實施地區:湖北省
湖北省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的實施意見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監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納入我省高速公路網的橋樑、隧道(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養護代履行工作。
第三條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本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建立高速公路技術狀況評價制度,定期對高速公路技術狀況進行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結合高速公路運行年限、交通流量狀況和實際運行狀況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提出養護整改意見。
(三)負責養護代履行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契約簽訂、交(竣)工驗收、審計、結算、監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證高速公路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實施養護代履行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養護代履行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協調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養護代履行工程的施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屬路段的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所屬路段養護施工單位沒有實施養護代履行能力的,或者所屬路段沒有養護施工單位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過招標確定。
第六條通過招標確定養護代履行單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據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選擇具體代履行檢測單位、養護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並對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責令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其他有資質的單位實施養護代履行:
(一)未按規定頻率落實定期檢查的橋樑和隧道;
(二)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技術狀況指數(MQI)在90以下的路段;
(三)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路面使用性能指數(PQI)在90以下的路段;
(四)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路面行駛質量指數(RQI)在90以下的路段;
(五)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路面損壞狀況指數(PCI)在90以下的路段;
(六)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路面車轍深度指數(RDI)在80以下的路段;
(七)以腳踏車道1公里為單位,路面抗滑性能指數(SRI)在80以下的路段;
(八)其他情形,如橋樑、隧道等結構物、交安設施、高路堤、高邊坡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的養護質量指標,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的養護質量指標,到2020年調整為92。
第八條養護代履行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責令限期改正。出現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整改計畫,並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二)催告履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催告限期履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且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停止代履行程式。
(三)代履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自收到履行催告後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屬路段的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單位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施工單位實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時,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派員到場監督。
(五)代履行完畢,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執行文書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高速公路養護代履行完成後,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組織交工驗收、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條養護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本意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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