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學籍管理專業委員會

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學籍管理專業委員會是由湖北省行政區劃內高等教育機構中的學籍管理部門自願組成,是研究高等學校(相關人才培養單位)學籍管理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活動,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章程,接受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湖北省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部署,團結和組織省內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高校學籍管理研究,探索高校學籍管理工作規律,提高學籍管理工作水平,推動高校學籍管理體制創新、機制創新,促進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法制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學籍管理專業委員會
  • 性質: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 監督管理單位: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 目的:推動高校學籍管理體制創新
簡介,章程,

簡介

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學籍管理專業委員會是由湖北省行政區劃內高等教育機構中的學籍管理部門自願組成,是研究高等學校(相關人才培養單位)學籍管理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活動,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章程,接受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湖北省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部署,團結和組織省內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高校學籍管理研究,探索高校學籍管理工作規律,提高學籍管理工作水平,推動高校學籍管理體制創新、機制創新,促進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法制化。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學籍管理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由湖北省行政區劃內高等教育機構中的學籍管理部門自願組成,是研究高等學校(相關人才培養單位)學籍管理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活動,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學會章程,接受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湖北省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部署,團結和組織省內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高校學籍管理研究,探索高校學籍管理工作規律,提高學籍管理工作水平,推動高校學籍管理體制創新、機制創新,促進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法制化。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結合我國高校教育和湖北省高校的實際情況,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學籍管理理論,研究國內外學籍管理經驗,探討高校學籍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總結、交流和推廣學籍管理的先進經驗與研究成果。
(二)組織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向國家和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及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高校學籍管理的情況、建議和意見,為決策部門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四)接受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門委託,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五)開展同國內外學籍管理學術團體和學籍管理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六)編印發布高校學籍管理信息資料。
(七)協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維護高校學籍管理信息平台,做好高校學籍管理的服務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湖北省行政區劃內的高等教育機構中的學籍管理部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本會團體會員即為本會理事單位。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申請入會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成為正式會員。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表決權。
3、建議權和批評權。
4、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5、可免費或優惠接受本會編印的刊物和信息資料,可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可優先承接本會組織的研究課題,可優先利用本會組織的刊物發表研究成果。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認真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2、積極開展學籍管理研究,報告研究情況,提交研究成果。
3、關心本會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及時向本會匯報實施本會工作計畫的情況。
5、按時交納會費。
6、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兩種基本議事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其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協商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六)理事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其形成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本會各理事單位推薦的理事組成。若因人員變動,理事單位提出在屆中更換理事的,可由理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更換。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各項職務均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其具體職責有:
(一)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召開本會學術年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總結階段性工作。
(三)決定召開理事會,確定會議議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建立健全本會管理制度,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五)推舉本屆理事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副理事長,委任副秘書長。
(六)向下一屆理事會提出組織機構設定及重要職務候選人建議。
(七)審批會員及理事人選變更。
(八)常務理事會須有2/3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形成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長負責主持並領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可不定期地召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的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的經常性工作。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長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牽頭負責召集並組織分學科的學術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常務理事會聘請學術顧問若干名。學術顧問有權參加、了解並指導本會的學術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屬於全體會員。本會依照國家和湖北省民政部門規定及本章程對會產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收取會員會費。
(二)本會舉辦的各種非盈利性活動收入。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接受社會團體或私人贊助。
(五)會費標準為1000元/年(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單位)
8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
600元/年(理事單位)
第十八條 各理事單位須按章程規定按時交納會費,超過一年未交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本會財務管理由秘書處負責。財務管理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變更項目確定後,由秘書處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學會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終止程式
(一)本會因故需要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員,成立清算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第一屆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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