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細則

《湖北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細則》在1994.02.2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2.21
  • 實施時間:1994.03.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勞動部、人事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三條 全省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即從1994年3月1日起,實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按此循環,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據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須留值班人員。
企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每兩周中的兩個半天休息時間調換為一天休息,也可以靈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從1994年3月1日開始執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個別行業、企業,可以適當延期實行,但不得遲於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電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單位輪休、調休的,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應按新的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加強管理,提高單位時間內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實行平均每周44小時工作制度而影響經濟效益,也不能因此而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五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需要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屬於中央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按國務院或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屬於地方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按隸屬關係,企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報同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確因工作、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要按勞動部、人事部《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對加班加點的職工,可安排補休,或按規定給付加班工資。
各地方、各單位組織職工參加義務勞動、公益活動,不屬於加班加點。
第七條 各級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定》、《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規定》、《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廳、省人事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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