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錢幣學會

湖北省錢幣學會是湖北省錢幣研究者、收藏者、貨幣史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錢幣學會
  • 外文名:Numismatic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 縮寫:HBNS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簡介,章程,

簡介

湖北省錢幣學會,英文譯名:Numismatic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HBNS
本會是湖北省錢幣研究者、收藏者、貨幣史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開展錢幣各項學術活動,推進錢幣學、貨幣史研究,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本會的通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69號,郵編430071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湖北省錢幣學會。
英文譯名:Numismatic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HBNS
第二條 本會是湖北省錢幣研究者、收藏者、貨幣史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開展錢幣各項學術活動,推進錢幣學、貨幣史研究,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通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69號,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湖北省錢幣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採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錢幣學、貨幣史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編輯出版有關錢幣學術,貨幣歷史方面的論著、書刊;
收集、整理錢幣學術資料。
(三)鼓勵會員積極參加歷史貨幣研究活動,發現和培養研究錢幣的人才。
(四)廣泛收集、研究各種古錢幣,組織有關錢幣的展覽,舉辦學術講座,普及錢幣知識,逐步創造條件,為社會提供有關錢幣的諮詢服務。
(五)協助有關部門加強歷史貨幣的搶救和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積極開展貨幣研究活動並在金融系統內或文博系統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歷史貨幣學術研究小組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2、從事歷史貨幣整理研究工作多年,有較豐富的經驗,在整理方面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專業人員;
3、文博、金融、院校等部門從事歷史貨幣研究的管理人員;
4、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有關歷史貨幣研究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
5、業餘從事歷史貨幣的收藏或研究,並有一定學術成績或鑑定能力的收藏家和愛好者。
6、學會應屆理事是當然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收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
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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