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現將《湖北省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湖北省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促進農村成人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管理。
第三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主要任務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青壯年農民、特別是在鄉知識青年,開展實用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培訓,有計畫地進行初級技術教育,在條件的地方可進行中級技術教育;對農村基層幹部、技術人員、鄉鎮企業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對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農村青壯年進行必需的基礎教育補課。還應對農民
進行時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知識和計畫生育教育。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領導,把舉辦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納入本地經濟;教育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綜合管理。農業、林業、水利、鄉鎮企業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舉辦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學校管理機構和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有以專職教師為骨幹、專兼職教師相結合、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師資隊伍;
(二)有固定的校舍、必要的教學設施和各種形式的實驗、實習基地;
(三)有可靠的經費為源;
(四)有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學校發展規劃和教學計畫,能長期堅持辦學。
第六條舉辦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停辦、撤銷或合併,應按舉辦該類學校的審批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七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一般可按鄉鎮初級中學建制,其建制規格,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和辦學條件確定。
第八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人員編制由鄉鎮政府申報,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審批程式,報經縣(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核定。
第九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建立由教育、農業、科技、鄉鎮企業等有關負責人參加組成的學校管理機構。校長可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兼任;專職副校長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任命。專職副校長負責學校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多渠道選調或選聘教師,可以從教育系統的教師隊伍中選調;可以從大、中專畢業生中錄用;也可以從回鄉知識青年及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科技人員、能工巧匠中聘請。聘請兼職教師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聘書。
第十一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師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凡調聘到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專職教師,獲得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崗位證書後,方能上崗執教。兼職教師在施教的專業方面應達到相應的水平。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職員工的待遇。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師轉正、晉級、評定職稱、生活福利和其它待遇應與普通中、國小教師同等對待。
第十三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堅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則,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對象的實際需要,確定不同層次、不同規格的教育培訓目標。
第十四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學習期限依據所學內容和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而定。學習形式可以靈活多樣。
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每年教育培訓總時數不能少於900學時,年教育培訓人數應達到全鄉鎮青壯年勞動力總數的10%。
第十五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展電化教學。應充分利得用電視、錄音、錄像等現代化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研究機構應當重視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方法研究。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加強教學研究,總結辦學經驗,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七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可從本地實際需要出發,選用全國統編農民職業技術教育教材和其它教材,或自行編寫本地適用的鄉土教材。
第十八條參加培訓的學員學完規定的內容,經學校或有關主管部門考試或考核合格,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相應證書。
第十九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可向參加經濟效益明顯的實用技術培訓的學員,收取適當的學費。學費收取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委員會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可以從農村教育附加費中提取3--5%用於辦學;還可以通過興辦實體創收、鼓勵社會捐資助學等方法,多渠道籌集資金。辦學經費不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財產歸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所有。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平調、收繳、占用和變相占用。
第二十三條對在農村成人教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或地、市、州、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規定濫收學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對貪污、挪用學費及其他辦學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