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發布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2000-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湖北省耕地地力保養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2000年10月17日
辦法
湖北省耕地地力保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耕地地力保養,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耕地種植農作物以及從事耕地地力保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耕地保養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防止污染、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耕地保養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財政資金狀況和耕地保養的實際需要,從財政支農專款中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經費用於耕地地力保養;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管理工作,開展耕地保養的宣傳教育,組織對耕地地力分等定級,作好耕地保養的技術指導,加強耕地保養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耕地地力的行為。
第六條耕地使用者應當用養結合,採取有利於提高耕地質量的耕作方式,禁止用地不養地的掠奪式經營行為。
第七條使用耕地應當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和溫光資源,提高複種指數,增加農作物產量。禁止棄耕拋荒。
第八條耕地使用者應當採取科學的施肥方法,運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平衡施肥,按照有機與無機相結合、大量元素與微量元素相結合、投入與產出相結合的施肥原則培肥地力。
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組織實施沃土工程項目,加強測土、配方、配肥、供肥一體化建設,為耕地使用者服務。
第九條耕地使用者應當增加使用有機肥料,發展冬綠肥,常年積制土雜肥,推廣秸稈直接還田和過腹還田。禁止在田間焚燒秸稈。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商品有機肥料,實行工廠化生產、商品化經營、社會化服務。
城鎮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農民進城積肥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推廣使用的復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產調節劑、土壤調理劑及其它新型肥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一律不得進入農業推廣領域。
第十二條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使用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使用嚴重損耗土壤潛在肥力和破壞土壤結構的化學、生物肥料。
第十三條採取農業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學防治的方式防治病蟲害,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禁止使用劇毒農藥,限制使用長殘留除草劑。栽培用的塑膠薄膜等廢棄物必須當年清除乾淨,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在耕地周圍傾倒、堆放、處置對耕地地力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耕地造成危害。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耕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耕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
耕地使用者的承包經營權終止或變更時,應當評價地力等級,耕地地力提高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地力的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網點,配備必要的儀器設施,定期對耕地地力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應當對耕地地力進行經常性檢查評價,建立檔案,並適時對耕地地力動態變化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力監測和評價結果以及提出的具體耕地保養措施,定期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部門,指導耕地使用者實施。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耕地地力保養為由,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或者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份(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耕地保養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