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美術品收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湖北省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快文化強省建設,豐富和充實省級美術館美術藏品,省政府設立“湖北省美術品收藏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美術作品收藏範圍:近現代國內外美術作品,具有美術史價值的文獻史料。作品收藏應以湖北省知名藝術家的美術作品、在全國獲獎作品為重點。
第二章收藏方式及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第五條收藏方式包括無償和有償兩種。
(一)無償收藏是指物品擁有人或單位自願捐贈,收藏單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的收藏行為。
(二)有償收藏包括:
1.協商購藏,是指與物品擁有人或單位協商而取得的購買方式;
2.捐贈獎勵,是指物品擁有人或單位進行捐贈,由收藏單位收藏並支付一定的獎勵經費;
3.展覽收藏,是指收藏單位通過舉辦美術展覽與參展作者協商購藏有藝術價值的美術作品;
4.拍賣購藏,是指通過國內外拍賣市場,採用拍賣和購買手段而合法取得的美術作品;
5.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美術作品的方式。收藏單位還可採取組織美術作品創作活動,對在活動期間創作的美術作品給予適當的補償費用後,合法取得美術作品所有權的形式進行收藏。
各種有償收藏方式所需經費的審批和支付按照第四章規定辦理。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一)直接費用(含稅)包括:
1.收購費,是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費用,包括對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的不知情持有人給予的合理補償費用;
2.捐贈獎勵費,是指為鼓勵民間收藏家積極捐贈藏品,對捐贈者給予的適當的獎勵費用;獎勵金額可根據捐贈品的整體藝術質量、作者和作品的社會影響以及作品的門類、規格、數量等綜合因素確定。
3.交換補償費,是指收藏單位與其他國有美術品收藏單位間進行藏品收藏交換,因價值不對等,給予藏品原收藏單位以適當經濟補償的費用。
(二)間接費用包括:
1.保管費,是指藏品徵集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倉儲、保管等費用;
2.保險費,是指徵集正規藏品過程中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3.評估鑑定費,是指聘請收藏專家委員會對徵集藏品進行評估論證和鑑定諮詢所需的費用;
4.交通運輸費,是指藏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等費用;
5.其他費用,是指與藏品收藏徵集有關的其他開支項目。
第三章專項資金預算的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設立湖北省美術品收藏專家庫,邀請有重要影響的資深藝術家、美術品鑑定評估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根據收藏美術品的類別每次從專家庫中抽取3名、5名或7名專家組成收藏專家委員會。收藏專家委員會是收藏工作的評審機構,主要負責收藏藝術品真偽鑑定和價值評估。該委員會由省文化廳藝術處負責召集。
第九條收藏單位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度根據收藏需要向省文化廳申報下年度收藏計畫,截止時間9月30日。收藏計畫中應編制占總收藏預算20%的機動經費,機動經費使用按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在收到收藏單位報送的計畫之後,省文化廳藝術處應根據收藏計畫編制工作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召開收藏工作委員會,審定年度收藏計畫。收藏計畫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收藏單位根據審定後的收藏計畫編制收藏工作預算,納入下年度預算。收藏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在每年年初預算時安排,隨部門預算一併下達給收藏單位。
第四章 收藏工作的開展及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收藏單位在收藏徵集過程中,應嚴格履行職責,堅持“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的權益。
第十三條收藏單位應按照收藏計畫開展收藏工作。在收藏條件成熟時,向省文化廳申報具體收藏方案。
第十四條省文化廳在收到申請後,由廳藝術處擬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提出收藏結論和估價意見,報收藏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五條收藏工作委員會審定後的收藏方案,應進行公示(在省文化廳網站公示,公示時間7天),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按照公示結果對收藏單位申報的方案進行批覆。
第十六條收藏單位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覆進行收藏工作,收藏作品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收藏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完備收藏徵集經費支出手續,以買賣雙方簽字確認、收藏工作委員會審定和公示的收藏結論和估價意見、省文化廳批覆意見等相關手續作為資金支付條件和記賬原始憑證。
第五章收藏品管理
第十八條收藏單位對徵集的藏品要及時編列賬簿,在30日內登記入藏品總賬,並設立收藏徵集物品專帳,編寫詳細檔案,製作電子影像資料建檔保存。
第十九條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藏品,建立庫藏管理制度,不得損毀,不得擅自出售、贈送或抵押。庫藏品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收藏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藏品安全負主要責任。由於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並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資產處置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目標考核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文化廳、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在美術品收藏工作中,凡違反有關財政法規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對觸犯法律的要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收藏單位應在編制收藏專項預算時,按照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收藏工作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根據隨同預算批覆的績效目標,對收藏工作的實施進行監控和考核。每年年底前,收藏單位對本年度的收藏徵集認真評估總結,並將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