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
  • 檔案號:鄂環辦[2010]70號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 施行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檔案屬性,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檔案屬性

鄂環辦[2010]7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做好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滿足政府決策及公眾環境知情權益的要求,及時有效地提供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推進全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的開展,我廳制定了《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好的建議,及時報告我廳。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湖北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及時有效地提供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滿足政府決策及公眾環境知情權益的要求,推進全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環境質量預警預報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預警預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

環境質量預警預報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氣象、水文等條件影響可能引起的水環境質量異常變化,如三峽庫區、丹江庫區、清江庫區、漢江幹流及支流、長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庫可能發生的“水華”現象。
(二)受不利氣象條件影響可能引起的環境空氣品質異常變化,如浮塵、灰霾以及其它極端天氣可能引起的環境空氣污染。
(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異常變化。
(四)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環境質量異常變化。

第五條

環境質量預警預報的啟動條件:
(一)“水華”預警預報的啟動條件:
在“水華”易發時期(漢江幹流及支流、長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峽庫區及其支流、丹江庫區、清江庫區以及其它湖泊、水庫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據各自警示值啟動預警預報。
漢江幹流(已建水質自動監測站)
根據水質自動監測站實時監測數據進行分析,適時發布漢江“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漢江“水華”的預警預報警示值:
1、天氣持續多雲至晴天、陽光充足、且近期無冷空氣影響,
2、水溫≥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連續2天處於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飽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時pH值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錳酸鹽指數(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來天氣依然為晴天至多雲,應啟動預警預報,發布漢江“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
三峽庫區及其支流、丹江庫區、清江庫區以及其它湖泊、水庫(未建水質自動監測站)
對於三峽庫區及其支流未建水質自動監測站的“水華”敏感水域,應結合現場監測結果和氣象條件,適時發布“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
在2—4、9、10月期間“水華”的預警預報警示值:
1、天氣持續多雲至晴天、陽光充足、且近期無冷空氣影響,
2、水溫≥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飽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與上年同期正常水質時比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錳酸鹽指數(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來天氣依然為晴天至多雲,應啟動預警預報,發布“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
在5—8月期間“水華”的預警預報警示值:
1、天氣持續多雲至晴天、陽光充足、且近期無冷空氣影響,
2、水溫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飽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與上年同期正常水質時比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錳酸鹽指數(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來天氣依然為晴天至多雲,應啟動預警預報,發布“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
漢江支流和其它長江支流(未建水質自動監測站)
對於漢江支流和其它長江支流未建水質自動監測站的“水華”敏感水域,應結合實驗室監測結果和水溫、氣象條件,適時發布“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水華”的預警預報警示值:
1、天氣持續多雲至晴天、陽光充足、且近期無冷空氣影響,
2、水溫≥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飽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與上年同期正常水質時比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錳酸鹽指數(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來天氣依然為晴天至多雲,則達到警示值,應發布“水華”的預警預報信息。
(二)環境空氣品質預警預報的啟動條件:
1、連續兩天空氣污染指數在105至110之間,或當日空氣污染指數大於110,並有上升趨勢,後期以晴天至多雲、靜風天氣為主,環境空氣品質可能繼續出現污染,應發布環境空氣品質預警預報信息。
2、當日環境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小時均值濃度在某一時段出現突然上升的變化,在2小時內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時天氣預報報告上風向地區(我國北方城市)出現沙塵天氣,則環境空氣品質可能因浮塵天氣影響出現污染,應發布環境空氣品質預警預報信息。
3、春節及其它重大節假日期間由於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等會污染環境空氣的活動,在2小時內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濃度上升了100%,應發布環境空氣品質預警預報信息。
(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啟動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發生各類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的事件,水質發生一個類別以上的變化且超過水環境功能要求,立即啟動預警預報工作。
(四)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預警預報的啟動條件: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接到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應急監測回響指令後,立即啟動應急監測。

第六條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積極開展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密切關注可能發生的環境質量狀況異常變化。當環境質量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及時開展預警預報工作,並將相關情況上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測機構。
(一)在“水華”現象易發時期,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對轄區內重點流域開展預警監測,每周巡檢一次,同時監測水溫、pH、溶解氧(DO)和高錳酸鹽指數。當監測結果達到預警預報警示值,應開展預警監測,每兩天監測一次水溫、pH、溶解氧(DO)和高錳酸鹽指數,同時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送監測結果。當發生“水華”現象時,按“水華”應急監測要求,對水溫、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葉綠素a、透明度、懸浮物、電導率、流速、藻密度及優勢種群共11個水華監測指標進行監測和分析,每兩天監測一次。
(二)按要求開展例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工作,執行環境空氣品質日報制度。受不利氣象條件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引起環境空氣品質異常變化時,應加大環境預警監測力度,及時報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當環境空氣品質預警預報啟動後,各相關市、州環境監測機構在執行例行日報(13時)制度的同時,每天09時、17時各發布一次小時均值環境空氣品質報告。
當出現大範圍空氣品質異常波動,或局部地區空氣品質處於中度污染以上級別時,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相關市環境監測站聯合開展污染現狀、變化趨勢和變化原因分析,並結合相關區域氣象信息進行短期預測,並在執行例行日報(13時)制度的同時,每天09時、17時各發布一次小時均值環境空氣品質報告。
(三)按要求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執行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制度。當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發生各類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的事件時,及時開展水質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和水文條件,預測水源地可能受到影響的程度和時間,及時提交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預警報告。
(四)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時,環境監測機構應爭取於1小時之內做好實施採樣與監測的一切準備工作,快速趕赴現場,合理布設監測點位,開展應急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和事發地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和變化趨勢,及時向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環境質量預警報告。

第七條

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編制轄區內環境質量預警報告,上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匯總分析各地報告並編制全省環境質量預警報告,上報省環境保護廳。

第八條

環境質量預警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當環境質量恢復正常水平時,及時發布預警解除信息。

第九條

當環境空氣品質連續兩天保持為優,同時未來氣象條件非常有利於大氣中污染物的擴散,應發布環境空氣品質持續保持為優的預報信息(神農架林區除外)。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環境空氣品質的趨勢分析,及時發布環境空氣品質趨勢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預警預報信息以預警快報的形式發布,其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異常變化受影響的區域、時段、特徵污染因子、污染情況評價、污染原因分析、趨勢預判等,同時描述對人體可能產生的危害及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各地要儘快建立和完善區域、省轄城市環境質量預報系統,有條件的城市要率先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日常預報工作。

第十四條

各地應加快環境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和聯網,建立環境質量實時發布系統。

第十五條

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納入環保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上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工作的指導。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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