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湖北省環保廳)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湖北省環保廳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掛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級別:廳級
  • 主管機構:湖北省人民政府
  • 設立時間:2009年
  • 掛牌名稱:湖北省核安全局
  • 職責:環境保護
  • 現任廳長:呂文艷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信息公開指南,工作動態,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二)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三)將進入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劃給省林業局。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四)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五)增加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七)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審定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職責。
(八)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九)加強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和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環境保護職責。
(十)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擬訂環境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省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託組織對省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省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省政府提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省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省內的國家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省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省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省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擬訂並組織實施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生態環境規劃和計畫,指導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五)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政策和措施;擬訂省有關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政務督察、環境信息發布、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歸口管理宣傳教育、信訪、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市(州)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處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擬訂並監督執行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財務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我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承擔廳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績效考評的管理工作;協調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和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環境保護工作。
(三)人事處
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人事方面的規章與制度;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四)科技與合作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承擔我省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管理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省內履約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相關項目管理工作;承辦我省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承擔落實省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數量和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環境保護部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後評價工作;協助做好省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
(七)環境監測處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的地方性法規、政策、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建立和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省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寫和發布湖北省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環境質量監測管理;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協調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參與建設並承擔全省環境監測網的管理工作。
(八)污染防治處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省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九)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生態功能區劃;擬訂全省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
(十)輻射環境管理處(核應急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的回響與調查處理;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省內履約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為6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現任領導

呂文艷,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全面工作。
周歆昕,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污染防治處、環境影響評價處、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世行漢江項目辦。
劉天忠,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環境監測處、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基建辦;聯繫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李國斌,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輻射環境管理處(核應急管理處)、省環境監察總隊、省輻射環境管理站。
王定濟,廳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省環保廳紀檢組長;分管人事處、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
周水華,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分管規劃與財務處、科技與合作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聯繫省環境科學學會。
游愛寧,巡視員;分管離退休幹部處、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環境應急與信訪辦公室。
李 煒,副巡視員;分管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省環境信息中心。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本機關製作的政府環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本機關編制了《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一、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環境信息:機構職能、環保法規、政務公開、網上辦事、行風建設、宣傳教育、環保業務等七大類。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使用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號、信息名稱、檔案編號、生成日期、發布機構、公開日期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環境保護網站上查閱該目錄,也可以到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地址:武漢市武昌八一路346號)領取查閱。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編制的《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目錄》。
2.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1)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政府網站
(2)湖北省環保政務大廳(省環保廳附樓一樓)政務公開查詢觸控螢幕,地址為:武漢市武昌八一路346號;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00,節假日除外。
(3)採用新聞發布會,利用報紙、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等媒體對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3.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有規定公開時間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時限公開。
4.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內容
(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2)環境保護規劃;
(3)環境質量狀況;
(4)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5)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6)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7)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式和結果;
(9)排污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徵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10)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
(11)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12)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13)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14)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15)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16)環保部門的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1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1.受理機構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湖北省環境信息中心。信函、電報、傳真及當面口頭申請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受理,網上申請由湖北省環境信息中心受理。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八一路346號,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樓二樓,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通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八一路346號
入口網站受理通道:依申請公開;
2.受理程式
申請人向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公開政府環境信息,應填寫《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表》可以在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下載電子版本,或到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複製有效。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如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其它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3.申請的方式
(1)書面申請。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口頭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受理機構口頭提出申請,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由接待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在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還可在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直接填寫“湖北省環境保護網依申請公開表單”提交即可。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關的申請手續。
4.申請的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人對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5.申請的處理
(1)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受理機構即時登記。
(2)審查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予以返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3)答覆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省環保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①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信息內容或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③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④信息不存在或不屬於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工作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或其它查找的方式和途徑;
⑤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內容,重新申請信息公開。
6.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根據申請人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材料需複印、列印、刻錄、拷貝,並使用紙張、磁碟、光碟等物品的,收取相應成本費用;郵寄、遞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將按照國家標準收取相應費用。通過其他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環境信息公開並需收費的,需批准後執行。
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應申請人要求所發生的複製、郵寄、遞送費用可參照上述收費標準執行。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屆時請提供相關證明。
三、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受理機構未及時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部門: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監察室。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346號,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樓四樓;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工作動態

房縣環保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11月19日上午,房縣環保局召開黨組會議,專題學習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精神。與會同志結合環保工作實際,進行了認真的討論,並就如何進一步學習好、理解好、落實好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做好近期環境保護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一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把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作為當前重要政治任務,擺上議事日程,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學習要緊扣“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一主題,把握創新思路抓環保這一關鍵,認真思考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有效結合的實踐途徑;
二要對照年度環保目標任務逐條進行檢查落實,查漏補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年各項工作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三要未雨籌繆,提前謀劃2014年環保工作,重點做好主要污染物減排、生態建設、污染整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農村環境保護、環境監督執法、環境質量監測、環境宣傳教育和幹部隊伍建設等九個方面工作的籌劃與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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