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珠算協會成立於一九八0年,是由全省財貿、金融、院校、教學科研及幼教等方面的珠算心算工作者及有關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社會民眾學術團體。2004年經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湖北省珠算心算協會。英譯名為The Association of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 H B A A M A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珠算心算協會
- 所屬地區:湖北省
- 類型:珠算心算
- 屬性:協會
協會成員,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地圖信息,
協會成員
協會會長黃曉清、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李培林、副秘書長李秀蓮、秘書處主任呂定仁、珠心算教師劉春華以及分管鑑定人員王麗華和算具資料銷售人員吳新莉、熊榮橋駐會辦公。省珠協團體會員89個,理事96人,常務理事24人。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普及提高珠算科技,弘揚國粹,發揮珠算心算技術的套用功能、教育功能和啟智功能,繁榮我省珠算心算事 業,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珠算心算的宣傳教育,普及珠算心算科技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
2、組織珠算心算理論研究,開展國際和國內間學術交流;
3、培訓珠算心算人才,進行珠算心算技術等級鑑定;
4、組織全省珠算心算比賽活動,推廣先進技術;
5、組織出版珠算心算書刊,推薦獎勵優秀論文,提供珠算心算諮詢服務;
6、舉辦有利於珠算心算事業發展的各種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珠算心算協會,英譯名The Association of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 H B A A M 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省各地、市、州、林區珠算協會;金融財貿院校、國小、幼稚園等系統的珠算心算教育、研究、套用工作者以及珠算心算愛好者自願結成、依法進行登記的全省性、專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愛好者,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珠算心算的教育、啟智、計算功能,堅持以普及珠心算教育為重點,促進我省珠算心算事業繁榮發展,為全面構築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財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中國珠算心算協會業務指導。本會對各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北路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本會圍繞研究和發展珠算心算科技、教育領域開展活動。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珠算心算的宣傳教育,普及珠算心算科技知識;
(二)、培訓珠心算教育師資,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計算技術水平;
(三)、根據《珠心算教練師國家職業標準》的規定,開展珠心算教練師、助理教練師和教練員的培訓、考核和鑑定工作,規範發展珠心算教育;
(四)、開展珠算、珠心算技術等級鑑定;辦理、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珠算技術等級證書、珠心算等級證書;頒發經過考核批准的鑑定員、裁判員證書。開展財會崗位技能培訓、考核、鑑定等工作。
(五)、組織全省珠算心算比賽活動,推廣先進技術;
(六)、組織珠算心算理論研究及學術交流;組織評議珠算心算教學科研成果,表彰獎勵優秀作品;開展民間交往,發展友好合作;
(七)、編輯出版珠算心算書籍、資料,提供珠算心算諮詢和教具、算具、題冊等服務;
(八)、舉辦有利於珠算心算事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熱愛珠算珠心算事業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本人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各種資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五)、審議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省財政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故不能任法人代表,則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應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辦事機構的主要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性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由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辦理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財政廳、社團登記機關民政廳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圖信息
地址:中北路21號安順花園e棟1門2,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