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

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

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業務範圍:募集基金,管理基金,推進濕地保護事業發展,開展交流合作,加強同國內外相關機構改革聯繫與合作,為湖北濕地保護事業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
  • 地點:湖北省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重點保護:濕地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組織項目,

建設宗旨

基金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湖北省濕地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鼓勵和支持全社會重視濕地資源保護的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實現湖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工貢獻。

業務範圍

(一)推進濕地保護事業發展。支持和資助濕地資源保護工作。
(二)募集基金。面向省內外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與個人籌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接受熱心濕地保護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三)管理基金。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開展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相關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湖北濕地保護事業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撐。

組織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公益性公募基金會。本會面向公眾募集範圍是湖北省內。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湖北濕地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鼓勵和支持全社會重視濕地資源保護和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實現湖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湖北省政府撥款323萬元,相關單位和個人捐贈77萬元。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林業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地為武漢市雄楚大街335#湖北省林業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進濕地保護事業發展。支持和資助濕地資源保護工作。
(二)募集基金。面向省內外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與個人籌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接受熱心濕地保護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三)管理基金。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開展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相關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湖北濕地保護事業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撐。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1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決定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和支持濕地保護事業;
(二)長期從事濕地保護管理、科學研究,並作出較大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資單位、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組成換屆領導小組提名新一屆理事會理事及負責人候選人選,並組織換屆選舉。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的理事會議,擁有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推進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
(七)積極組織參加本會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管理辦法;
(二)聘請名譽理事長,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三)理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參會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並經 2/3以上與會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使用及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 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指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得報酬。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聘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並組成理事長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審定批准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代行理事長職權。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本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長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公募基金會,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境內外法人及個人捐贈和資助;
(二)基金利息;
(三)購買債券和股票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投資收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直接用於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濕地保護活動;
(二)有關濕地保護的對外合作交流和培訓;
(三)獎勵為保護濕地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7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展濕地保護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項目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後,將檢查結果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濕地保護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濕地保護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項目

神農架大九湖濕地採風
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為推動全省各地、社會各個層面參與到首屆湖北濕地保護獎評選活動中來,並營造一個良好社會氛圍,由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和湖北省新聞攝影家學會聯合組織在漢的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記者,深入到神農架大九湖、洪湖、遠安和武漢等基層濕地單位和個人進行了系列採訪、攝影創作活動。並先後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新華網、《中國綠色時報》、《湖北日報》、《武漢晚報》、《長江商報》、湖北林業網等主流媒體上進行了大量宣傳報導,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濕地保護獎》設計、評審、審定
為了提高廣大社會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促進濕地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呼應社會各界有識之士關於保護和恢復湖北“千湖之省”美譽的強烈願望,動員和號召更多的社會民眾加入到我省濕地保護事業中來,在省委宣傳部部長尹漢寧和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原省政協主席王生鐵的親切關懷與支持下,由湖北省濕地保護基金會、湖北省林業廳、湖北日報傳媒集團、湖北省廣播電視總台、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世界自然基金會等部門單位共同發起,於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省開展首屆湖北濕地保護獎評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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