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北商會於2013年9月26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河北商會
- 地點:湖北省武漢市
- 會員:800多人
- 成立時間 :2013年9月26日
簡介,章程內容,
簡介
湖北省河北商會,目前有會員800多人,鄭保禎為湖北省河北商會會長;翟占糧為湖北省河北商會執行會長;牛雲鵬、馮波、劉付彩、梁合君、段海田為湖北省河北商會常務副會長;潘繼泉、魏志勇、趙 麥、崔海林、李洪橋、王騰雲、邵順濤 、武俊星、楊清龍、段保國、甘民江、孫建華、喬立成為湖北省河北商會副會長;王紅林為湖北省河北商會監事長;崔海林為湖北省河北商會秘書長。
商會以“立會為公,共建平台、服務企業、發展經濟、回報社會”為辦會原則,弘揚、光大冀商優秀文化,立足湖北,放眼世界;加強在鄂河北籍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發展壯大冀商隊伍;作為湖北地區的冀商公共服務平台,在湖北各地區的冀商組織和創業者乃至全國和世界各地的冀商組織之間構建起交流合作的橋樑,為鄂、冀兩省的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本商會秉承“服務、協作、發展、共享”的商會理念,發揚“銳意進取、義利並舉、亦文亦商”的冀商精神,旨在為各會員進行全方位的服務,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合法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冀商形象。
湖北省河北商會的成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給在鄂的冀商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會,積累更好的創業經驗。商會作為依法組建的商人團體,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是傳播商人文化,加強信息交流的廣闊平台,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不可或缺的環節,是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實現對話與溝通的重要橋樑和紐帶。
湖北省河北商會制定了科學合理的商會章程,匯聚了一支精英團隊,凝聚冀商智慧,傳承燕趙文化,彰顯品牌價值,共處冀鄂發展。加上冀、鄂兩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及社會各界的關心與厚愛,湖北省河北商會的未來會更加美好。
秘書長:崔海林
地址:洪山區白沙洲大道烽火鋼材市場交易大廳2樓8203-8205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河北商會,英文譯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HBCH)。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北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遵循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湖北省投資經商和興辦企業的河北籍人士,凝聚智慧和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河北投資者在湖北的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湖北與河北兩省工商企業及人員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河北和湖北兩省的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實現中部崛起而同心奮進。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在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中石油大廈9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會員與政府部門、會員與會員、會員單位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嚴格執行黨、政府的方針和法律法規,對商會會員進行遵規守法、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培養和提高會員的守法意識、經營素質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為會員協調關係、消除糾紛、排憂解難;
(三)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
(四)舉辦各項有益活動,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與活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
(七)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討會等;
(八)接受並採納會員的相關商務合理建議,開展相應的有效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湖北省各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經營狀況穩定、信譽度較好的河北籍在湖北地域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三)在本會各行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經營、合理納稅
(五)有合作精神,團隊意識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提供維權援助;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及時真實的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密本會決議及信息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 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如有會員受到國家刑事法律處罰,自動停止其會員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及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有關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
(二)聘請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七)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1名,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理事會聘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滿四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下需延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 ,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會長可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經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2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的職權是: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和罷免事項,監督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監督本會的其他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四)及時糾正本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違反章程行為和做法,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反映;
(五)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及相關例會;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的資助、贊助和捐贈等;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決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 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