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規定,結合湖北省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範圍:湖北省
  • 實施時間: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五年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利部湖北省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健全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規定,結合湖北省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採集、審核、發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湖北省水利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供貨、質量檢測、招標代理、安全評價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執(從)業人員。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切實維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制度和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採集和發布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設項目信息,負責並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記錄認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予以發布並報送水利部。
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許可權,分別負責其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採集和發布轄區內水利建設項目信息,負責轄區內市場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採集、認定及報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在建項目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金、資質、業績、人員、主營業務範圍等有關信息。
信用等級信息是指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確定的信用等級信息。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違反水利行業現行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雖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在建項目信息是指正在建設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水利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工程規模、工程投資和參與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供貨)、監理、檢測等單位及人員以及項目進展等信息。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由市場主體按要求自主發布,發布的基本信息應完整、真實、合法。基本信息發布後不能隨意更正。如需更正,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更正申請材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更正發布。
第八條 在建項目信息採集及更正由各市場主體或建設單位提出,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報送材料應明確獎勵或表彰頒發機構,受獎勵或表彰的主體、主要人員、時間、地點、簡要情況說明及相應佐證材料等。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範圍內已有處理文書的不良行為應及時進行調查確認,認真做好證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並將認定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在20日內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報送材料應明確記載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以及不良行為事實、處理機構、處理結果等。省外單位(企業)在鄂不良行為記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利部並抄送其註冊地所在省(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市場主體有非水利部門作出的不良行為記錄或外省的不良行為記錄的,應當及時核實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錄通過平台進行發布。在發布前,應當書面通知被記錄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行補充、陳述或申辯。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最終予以核定的或在書面通知發出30日後未收到單位(企業)書面回復或其他相關單位不同意見的,正式確定為不良行為記錄。
受到不良行為處罰的市場主體,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的規定,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平台進行發布。
對於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圍標、串標,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對重(特)大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嚴重失信行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嚴重失信行為通過平台進行發布。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信息由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根據其取得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信用等級證書內容及時發布。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契約履約行為進行採集,按照有關辦法進行信用評級工作並在平台發布評定結果。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實時動態更新管理。需要及時調整更新的信息,則應及時調整更新。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發布期限為長期;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按受獎勵級別確定,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為5年,其餘為3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不少於6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布期後,相關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發布平台後台保存備查。
在建項目信息在主體工程完工並通過相關驗收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按項目管理許可權經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可轉為已完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發布的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有關信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30日內進行核對,對確認發布有誤的信息,及時給予更正發布,並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不良行為記錄應在作出變更或撤銷決定後7日內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信息平台上予以發布。
第十四條 各市場主體應及時在湖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檔案。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檔案的,從2015年7月1日起,省水利廳將不再受理湖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申請。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檔案的,或提交的材料與信用信息平台登錄的信息不符的,從2016年1月1日起,其主要人員資歷、代表業績、良好行為記錄等在資質審批(核)、招標投標活動中將不予認定。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台,逐步實現在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直接查閱使用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交有關業績、主要人員資歷證明、良好行為記錄等材料。
第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利用發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部門、人員及職責,保證信息收集、發布、傳送及時準確。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發布虛假信息的,將給予不良行為記錄,降低信用等級;情節嚴重的,將禁止進入湖北水利建設市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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