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湖北省民營經濟研究會的主要職能: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省委、省政府所制訂的全省發展規劃和奮鬥目標,開展理論與實踐探討,學術交流,調查研究等活動,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為湖北的發展積極獻言獻策。
二、積極向全省民營企業提供投融資、高科技、人才和技術以及新名特優產品和專利技術推廣信息服務,協助開展各種展覽展銷和企業形象宣傳活動。
三、建立和完善全省民營經濟信息網,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全面、快捷、準確的各類信息服務,增進與省內外、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根據全省民營企業發展狀況,積極培育選拔和吸納優秀民營企業,支持優秀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支持和促進民營企業信用管理和服務系統建設。
六、依據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與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繫,積極為民營企業牽線搭橋,努力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為企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八、協助全省各區域招商引資,積極引見國內外投資合作者,為實現湖北在中部掘起和走在中西部發展前列的奮鬥目標作出積極的貢獻。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湖北省民營經濟研究會。
英文釋名為:Civil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HBCER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經濟學科學者、從事經濟工作者、民營企業家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經濟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研究民營經濟、服務民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根本,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高舉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黨的十七大精神,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理論與實踐結合,總結與創新並舉,推動學術研究機構與廣大民營企業(民辦單位)、社會團體等部門單位的合作與創新,
著眼於理論的運用,著眼於對實際問題的研究,著眼於新的實踐和新的發展,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服務,為促進民營經濟事業服務,為新形勢下提升民營企業競爭力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單位和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水果湖省委大院農委辦公大樓5樓501室,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研究、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溝通黨和政府與經濟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民營企業家的聯繫;
(二)積極開展民營經濟領域的經濟調查、理論研究、信息諮詢、信息技術等綜合服務,研究、探討新形勢下民營經濟發展理論、戰略、方向及思路;
(三)遵循市場發展規律,理論聯繫實際,研究、解決民營企業(民辦單位)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困難,提供建議和對策,為民營企業(民辦單位)排憂解難,突破發展瓶頸;
(四)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民營企業(民辦單位)的問題、建議和呼聲,為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制定和修訂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等方面,提供相關數據和決策參考,創造良好、公平、和諧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
(五)充分發揮研究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科研單位、金融機構及其它社會團體與廣大民營企業(民辦單位)搭建互動合作的平台,促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沙龍、研討會、聯誼會、單位實地考察等交流、學習活動,就民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各種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探討;推廣優秀民營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家的成功經驗,發揮民營企業研究會的助推器作用,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開放式的互動交流平台;
(七)組織旨在提高會員素質的民營經濟理論的普及和相關工作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及時傳播國內外最新資訊,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及服務;
(八)經主管部門授權開展“湖北省優秀民營企業”、“湖北省優秀民營企業家”以及民營企業(民辦單位)優秀科研成果及經營管理成果等評優、表彰活動;
(九)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參與信用等級考核(鑑定)、經營資質認證等工作;
(十)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受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學術研究機構、科研教育單位、企事業單位均可為會員單位;
(二)經濟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民營企業家均可為個人會員;
(三)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五)經本會批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檔案材料;
(二) 集體討論通過;
(三) 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評獎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會的書刊、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有推出本會的自由,並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支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承擔本會布置和委託的任務;
(四)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和科研成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規和刑事處罰,其會員資格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代表包括單位會員代表和個人代表。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會員單位推薦,個人代表由秘書處提名並與有關方面協商推薦。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向會員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的,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過審議通過,進行調換和增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聘請若干名老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及社會有關方面的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等級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1999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