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2017年2月1日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解讀,相關報導,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
第三章檢疫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藥材、乾果、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體系,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林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林業生產經營者等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條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防禦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拓展公眾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途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科學布局測報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完善測報網路,組織開展監測預報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及時組織專項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普查、調查情況。
第十條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開展監測;未設立林業工作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相關機構開展監測。
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植物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短、中、長期趨勢預報,及時發布重大或者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並提出防治建議或者方案。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禁止偽造、篡改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監測林業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氣象服務。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無償刊播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納入造林綠化設計方案和森林經營方案,科學配置造林綠化樹種,推廣良種壯苗和抗性樹(品)種。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優先選用優良鄉土樹種,採用混交栽植模式,適地適樹適種源造林。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三條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防治預案。
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防治隊伍,加強林業有害生物應急防治設備、藥劑的儲備。
第十五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及其監測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移動、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
因城鄉建設需要遷移監測預報站(點)的,應當徵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章檢疫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本省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情況,確定和調整本省的補充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名單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實現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監管。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檢疫不合格的,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除害處理。
第十九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申請流通檢疫。
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跨縣流通的,輸入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在省際間流通的,應當符合輸入地檢疫要求。
對可能被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實施檢疫。已被污染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託運人不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承運人不得承運或者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寄。
第二十條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有害生物引種風險性評估,並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應當隔離試種,經試種確認不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方可種植。
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海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境外重大植物疫情輸入風險管理,並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好引種後的檢疫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疫區。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木材流通場所、苗木集散地、車站、港口和市場等重點地區的檢疫檢查;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林業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檢疫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林地及其邊緣500米範圍內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報告。
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不得隨意棄置。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回收、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林業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實行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林業有害生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
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態公益林的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
非生態公益林的一般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治理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對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新發現和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清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並組織有關部門、林業經營者採取封鎖、撲滅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跨行政區域、危害嚴重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相鄰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制,健全疫情監測、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開展聯合防治。
相鄰地區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聯防聯治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戶、聯組、聯村的防治聯合體和應急處置聯合隊,開展群防群治。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臨時指揮機構,解決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因防治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需要,經縣級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鑑定,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行採伐林木,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指導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除害處理。
採伐疫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疫區和疫木管理規定作業,並做好採伐山場和疫木堆場監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及其剩餘物。
實行疫木安全定點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規定,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第三十條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過程中強制清除、銷毀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因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造成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的除外。補償的標準、程式、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治體系和社會化服務機制,加大補貼和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生物防治技術的研發、引進、推廣和使用,提高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技術應當進行生態環境風險評估,保護有益生物,保證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章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和防災減災體系,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檢疫、治理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根據需要安排專項經費。
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和其他依託森林資源從事旅遊活動的景區景點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隊伍建設,合理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強化業務培訓,保持隊伍專業性和相對穩定。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扶持社會化防治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災害鑑定、風險評估、疫情治理及其監理等活動。
鼓勵向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服務。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出台激勵措施,支持林業生產經營者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業務。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對不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核實舉報情況,依法處理並適時反饋;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擅自發布或者偽造、篡改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占用、移動、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確定第三方代為除治,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承運人未按照規定承運或者收寄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未按照規定隔離試種即種植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封存、銷毀,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外來危險性有害生物入侵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回收、銷毀,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回收、銷毀的,依法確定第三方代為回收、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疫情擴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及其剩餘物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除治或者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對疫木進行定點安全利用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1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內容更加充實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二審稿送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開展了有針對性的調研。10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國家林業局進行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在襄陽市保康縣組織開展立法中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11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細化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開展監測;未設立林業工作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相關機構開展監測。”(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二、有的代表和部門提出,應當擴大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範圍。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防治預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三、有的委員、代表和部門提出,應當增強對跨縣流通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監管。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增加以下規定:“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跨縣流通的,輸入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
四、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林業有害生物的分類治理應當進一步細化,將一般的和重大、突發的林業有害生物的治理責任區分開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態公益林的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第三款修改為:“非生態公益林的一般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五、有的代表和部門提出,因防治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需要,可以簡化採伐林木的審批程式。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因防治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需要,經縣級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鑑定,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行採伐林木,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指導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除害處理。”(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代表和地方提出,“非因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而強制清除、銷毀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表述不夠清晰,同時應當明確補償辦法的具體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過程中強制清除、銷毀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因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造成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的除外。補償的標準、程式、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社會公眾舉報不依法履行防治義務或者監督管理職責且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其獎勵。有的委員提出,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逾期不回收、銷毀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可能造成疫情擴散,應當加大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部分違法行為應當提高罰款數額,增加處罰種類;對上位法有處罰規定的不再重複。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中的其他有關內容及文字表述等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7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和規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綠色發展,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及基層立法聯繫點,並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8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帶領立法調研組在省內外開展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開展了制度廉潔性評估。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改的總體思路。有的委員、地方提出,要強化政府職責、明確防控責任,同時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據此,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修改中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站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發展的高度,規範防治工作。二是正確處理政府、市場、林業生產經營者等在防治工作中的關係,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相關主體的防治責任。四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防治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
二、關於條例和章節的名稱。綜合各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檢疫只是防治的一個環節,章節名稱也可以簡化。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名稱修改為“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同時簡化章節名稱。
三、關於管理體制及政府職責。有的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要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體系建設,健全防治工作機制。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林業主管部門及防治檢疫機構的監管職責。有的委員、地方提出,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建立防治獎勵制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規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二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的工作職責。三是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防治職責作出規定。四是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宣傳以及表彰、獎勵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四、關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責任主體。有的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要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災情實行分級管理。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根據林業性質,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分類管理。有的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生態公益林的有害生物治理應當由政府負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按照林業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實行分級管理。二是對林業有害生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生態公益林的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非生態公益林的有害生物治理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三是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工作。(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五、關於預防。有的委員提出,要健全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體系,提高預警能力。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明確林業有害生物普查頻次和專項調查的具體要求。有的地方、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要對植樹造林以及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的預防工作作出規定。有的委員提出,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處置機制。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林業主管部門預警預報的具體工作職責作出規定。二是對林業有害生物的普查和專項調查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對植樹造林工作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預防林業有害生物的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作出具體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六、關於檢疫。有的委員、地方、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做好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產地檢疫和流通領域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工作。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完善外來有害生物防控機制,嚴防外來有害生物傳入。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產地檢疫作出規定。二是對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在流通環節的檢疫作出規定。三是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海關等部門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共同做好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工作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七、關於治理。有的地方、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對新發現的林業有害生物,要依法處理。有的委員、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要建立跨地區聯防聯治機制,也要發揮農戶群防群治的作用。有的立法顧問組成員、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因防治工作造成林業生產經營者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有的委員、地方、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將生物防治納入防控體系,加大生物防治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新發現和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的處理程式和處置措施作出規定。二是對相鄰地區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製作出規定。三是對林業生產經營者開展群防群治工作作出規定。四是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補償林業生產經營者損失作出規定。五是規定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治體系,鼓勵和支持生物防治的研發、引進、推廣和使用,加大對生物防治的補貼和扶持力度。(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八、關於保障。有的委員、地方、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加大投入。有的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鼓勵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業務。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要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報告、舉報制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和防災減災體系,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二是鼓勵社會化防治組織發展,鼓勵政府購買防治社會化服務。三是支持林業生產經營者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相關保險業務。四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舉報;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應當對草案中有禁止行為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增加處罰規定;同時對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禁止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細化行政處罰的方式。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中的有關內容作相應修改,增加草案中相關禁止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在部分條款增加處罰種類,適當調整罰款幅度,並對部分違法行為規定了代履行。(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進行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前開展了一系列的工作。4月至6月,王玲副主任和委員會負責人分別帶領省人大常委會和農委部分組成人員,赴宜昌、荊門和隨州三市進行了專題調研,了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情況及主要困難和問題,聽取當地政府、人大代表及基層林業工作者對該項立法的意見和建議。7月上旬,王玲副主任又帶隊赴黑龍江省進行立法調研,提出了要突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公益性質,發揮地方立法的引導、推動和規範作用,創新防治體制機制等重要意見。
7月12日,曲穎主任委員主持召開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認為,加強和規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是貫徹黨中央綠色發展理念,落實省委“綠色決定生死”和省人大常委會綠色發展決定,推進“綠滿荊楚”行動的具體行動。我省是林業大省,由於地理與氣候等原因,存在著森林病蟲害種類繁多、林業有害生物風險較大、危害嚴重等問題。尤其是生態退化、環境改變後,這一趨勢在不斷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既具有水災火災一樣的危害性和毀滅性,又具有生物災害特有的隱蔽性和傳染性,治理的長期性和複雜性。我省每年造林200多萬畝,受災面積卻達300多萬畝。特別是隨著林業主體功能由提供物質產品向生態保障的重大轉變,森林管護在綠色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事關生態產品供給。但在實際工作中,“重栽輕管”現象較為普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存在著責任難落實、檢疫難監管、除治難徹底現象。因此,將其納入法治軌道,依法保護森林資源,推進綠色發展,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緊迫。“條例草案”比較成熟,內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要把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講話精神,把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作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項目的優先選項,實施好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立法要體現湖北的擔當精神。要明確保護森林生態系統的公益屬性,緊扣防治檢疫的重點難點,創新體制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生態公益林和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由政府負責;要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防治措施,做到防治結合;要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分級負責,明確各級職責;要堅持問題導向,充分尊重民意,廣泛吸納民智,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二、關於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要努力創新,既要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的作用,積極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又要努力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金融和保險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的作用。
三、“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加了非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建議修改為鼓勵性條款。
四、在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
五、在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特別重大和重大的,分別由省和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較大和一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六、為了解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因林權結構分散化和經營形式多樣化帶來的“三難現象”和問題,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隊伍和能力建設,按實際工作需要,配齊配強專業技術人員,保持隊伍相對穩定。
七、“條例草案”中有的禁止性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中均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表述,不夠明確,且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也不能僅限於罰款,建議作適當修改。同時,增加一條林地內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未按照要求回收或者銷毀松木材料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組織回收或者銷毀,並對施工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專業術語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全體會議於2016年12月1日通過,2017年2月1日施行。這是推進我省林業生態建設,促進綠色發展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加強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舉措。深入貫徹實施《條例》,是當前我省規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障森林資源安全,促進林業改革發展和生態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全省林業系統必須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一、《條例》出台背景
我省是林業大省,也是林業生物災害重災區。全省有害生物種類多(造成危害的有160多種,經常發生的有30多種),災害發生面積大(每年發生面積500多萬畝),造成經濟損失重(每年損失達30億元)。特別是松材線蟲病、美國白蛾等國際重大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相繼入侵我省,加上本土的華山松大小蠹等,在三峽庫區、神農架林區、南水北調水源區、大別山區等危害十分嚴重,直接危及森林生態安全。長期以來,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礎薄弱,存在著防治主體不明、投入保障不足、執法手段不夠、追責問責不力等問題,保障森林生態安全的任務艱巨繁重。
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從國家層面看,國務院先後頒布了《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201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了全面決策部署,並要求各地區積極推動地方防治檢疫條例、辦法的制(修)訂。為有效防控林業生物災害,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民眾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促進我省現代林業建設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在國家《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上位法的指導下,制定順應時代要求、體現人民意願、符合湖北實際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性法規。
《條例》從醞釀到最終出檯曆時5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結果。立法過程中,省人大、省政府、省林業廳堅持問題導向,充分尊重民意,廣泛吸納民智,採取多種形式徵求各方意見,多次組織立法研討會、論證會,全方位組織省外、省內立法調研,增強了立法的針對性和操作性。2015年1月,林業廳向省政府上報了《條例(草案)》。2016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確定《條例》為2016年省人大立法項目。2016年7月,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於2016年12月1日三審通過了《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二、《條例》主要創新和亮點
《條例》總計七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預防、檢疫、治理、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有以下創新和亮點:
《條例》要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首次以立法形式分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林業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同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條例》規定要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納入造林設計方案和森林經營方案,科學配置造林綠化樹種,推廣良種壯苗和抗性樹(品)種。要優先選用優良鄉土樹種,採用混交栽植模式,適地適樹適種造林。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條例》規定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態公益林的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者配合。非生態公益林的一般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條例》規定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的,應當依法申請流通檢疫,屬跨縣流通的,輸入地林業有害生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屬省際間流通的,還應符合輸入地檢疫要求;同時,對可能被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等也實施檢疫;此外,還規定了承運人的義務,對於託運人不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應施檢疫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承運人不得承運或者收寄。
《條例》規定在林地周邊開展工程建設要執行報告制度。建設單位在林地及其邊緣500米範圍內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報告。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攜帶疫病的木質材料,不得隨意棄置。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疫情處置機制。規定發生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時,要及時啟動防治應急預案,成立防治臨時指揮機構;因處置疫情需要,經報請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行採伐林木;嚴格按照疫區和疫木管理規定開展防治作業,實行疫木安全定點利用制度;對防治過程中強制清除、銷毀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可以適當給予補償。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和防災減災體系,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要把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檢疫、治理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根據需要安排專項經費;要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隊伍建設,保持隊伍專業性和相對穩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化防治組織發展,向其購買防治服務;採取激勵措施,發展林業生物災害保險。
《條例》還突出跨行政區域林業生物災害的聯防聯治,鼓勵林業生產經營者採取多種形式互助合作,開展群防群治,鼓勵公眾參與對不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等違法行為的監督,不斷夯實防治工作基礎。
三、全力推進《條例》有效實施
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維護生物多樣性,嚴防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強調,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使綠水青山產生重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出台《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是省人大、省政府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決策精神的具體體現,是依法推進林業生態建設,促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美麗湖北”的大事。《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防治主體不明、投入保障不足、執法手段不夠、追責問責不力等問題進行了逐一解決,明確了保護森林生態系統的公益屬性,緊扣防治檢疫的重點難點,創新體制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生態公益林和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由政府負責;明確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防治措施,做到防治結合;要求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分級負責,明確各級職責。對於落實防治責任主體,細化預防、檢疫、治理、保障措施,加強追責問責,依法保障森林資源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切實抓好《條例》普法宣傳工作。我省集體林地占全省林地面積的92%以上,隨著林權制度改革,基本上已確權到戶,因此,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僅僅是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工作,更涉及到千家萬戶林農。各級要把學習貫徹好《條例》納入法治湖北、生態文明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總體部署,與學習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堅持綠色發展,築牢生態安全螢幕障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媒體,圍繞《條例》立法背景、主要內容、重要意義進行深入的宣傳報導,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全省林業主管部門幹部、職工要把《條例》學習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帶頭學好、用好《條例》,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突出宣傳對象,把握宣傳重點,創新宣傳方式,把《條例》涉及林企、林農權利、義務、責任的條款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採取QQ、微信、公告、傳單、卡片、溫馨提示函等方式張貼到重點防治區域的村組、涉林企業、合作組織,送達每家每戶林農。要通過廣泛宣傳,不斷提高全社會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各地要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提升公眾對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公眾防禦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讓全社會都關注和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書面。
四、切實抓好《條例》貫徹的責任落實
按照《條例》要求,省林業廳積極爭取省政府制定出台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分級管理辦法、因疫情處置對林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補償辦法。同時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抓緊制(修)訂防治目標責任制檢查考核辦法、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疫木安全定點利用辦法等規定,這些制度將與《條例》密切銜接,細化落實《條例》各項具體管理內容。
按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切實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的要求,推動落實政府層面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防治責任追究制度。切實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和防災減災體系,把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檢疫、治理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根據需要安排專項經費;對於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要及時啟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臨時指揮機構。各地要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防治隊伍,加強必要的應急防治設備、藥劑儲備,建設區域性應急防治物資儲備庫;對於跨行政區域、危害嚴重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相鄰地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和聯防聯治機制。
按照《條例》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強化協調配合,全面落實防治責任。特別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部門要與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防範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工作。各地要積極創新,多渠道引進社會資金用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勵林業生產經營者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險,鼓勵和扶持社會化防治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災害鑑定、風險評估、疫情治理及其監理等活動,鼓勵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社會化組織購買服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夯實責任,細化措施,加強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具體工作;全省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檢疫追溯信息系統,逐步推進檢疫標識管理,實現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監管。要進行科學防治,推廣綠色防治,綜合運用營林、物理、生物、化學等無公害防治措施,保護有益生物,保證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環境。要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業技術人員,保持隊伍專業性和相對穩定。
林業生產經營者要依法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特別是在林地及其邊緣500米以內施工的單位,要依法履行相關義務,防止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傳播。
加強《條例》貫徹執行的監管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事關林農的切身利益,事關全省森林資源安全,事關林業生態建設和綠色發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管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要明確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強測報的監督檢查,檢查監測站點設立、檢查預報預警信息的準確度和實效性。要加大檢疫執法檢查力度,有效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2017年2月《條例》生效後,聯合有關部門,利用一年時間,在全省開展林業植物檢疫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檢查木材流通場所、苗木集散地、車站、港口和市場貫徹落實《條例》的情況;檢查電網、電力和通信工程中的電纜盤、光纜盤所使用的松木質包裝材料是否攜帶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工程建設是否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施工結束後是否按照《條例》要求進行處理等,防範有害生物入侵擴散,保護“綠滿荊楚”行動成果,切實維護我省國土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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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條例》將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林業有害生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非生態公益林的一般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態公益林的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治理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
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有害生物引種風險評估,並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林木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應當隔離試種,經試種確認不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方可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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