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辦)負責全省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區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負責本行政區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業務接受省散辦的指導。
縣(含縣級市,下同)、鄉鎮原則上不設立散辦。
第五條 各級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行政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制訂散裝水泥年度生產計畫,經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後,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三)按規定徵收、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推廣、生產、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職工培訓,宣傳教育以及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的問題。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提高生產和供應散裝水泥的綜合能力,新建的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本世紀末必須配備發放70%以上散裝水泥能力的設施。因客觀原因需推遲配備的,須經主管部門和散辦批准。
第七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項目,必須堅持生產項目與散裝水泥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水泥生產項目審批時,當地散辦應就散裝水泥發放簽署意見。未經散辦同意,建材、計畫、經貿部門以及銀行不得辦理相應手續。
第八條 建材、建設等部門應將有關企業完成年度散裝水泥生產、供應、運輸、使用計畫情況,作為考核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標之一。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要加強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等工作,保證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散裝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企業,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水泥的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專用汽車、混凝土攪拌車和商品混凝土;有條件的大中城市,要配套推廣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混凝土輸送泵車等;鼓勵用戶自備散裝水泥儲運工具。
第十一條 對完成或超額完成散裝水泥年度生產、經銷、運輸、使用計畫的單位,各級散辦可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散辦制定。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的散裝水泥運輸專用車輛(含商品混凝土攪拌車),經當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核准,按建制車輛噸位數減半徵收公路養路費。散裝水泥運輸車及各種專用設備在過渡、過橋、過路時,有關部門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省、市散辦按下列標準收取扶散費、節包費(以下統稱專項資金):
(一)凡生產袋裝水泥企業,按每噸5元收取扶散費;單位或個人從外省購入袋裝水泥的,按每噸20元收取扶散費。
(二)向購買散裝水泥的用戶收取散裝水泥節約包裝費(以下簡稱節包費),收費標準按省財政廳、物價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徵收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華新、光化、葛洲壩、一冶、紅旗、鄂城、劉家場等七家水泥生產企業的扶散費,由省散辦負責徵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的扶散費,由所在地的市散辦負責按月徵收。向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單位或個人徵收扶散費,由省散辦委託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或各市散辦代收。
(二)節包費由水泥生產企業代收。華新、光化、葛洲壩、一冶、紅旗、鄂城、劉家場等七家水泥生產企業代收的節包費,直接按月上繳省散辦;其他水泥生產企業代收的節包費上繳所在市散辦。
第十五條 扶散費的40%返還企業,專項用於發展散裝水泥設施。60%上交散辦。
節包費的35%返給用戶,50%留水泥生產企業發展散裝水泥,15%上交散辦。
市散辦收取的專項資金的10%上交省散辦。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是:
(一)散裝水泥生產配套設施建設、改造和設備配置;
(二)散裝水泥科研及新技術的引進、開發;
(三)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調研和信息交流;
(四)獎勵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散辦的事業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其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散辦應向主管部門及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計畫及季度用款計畫,並按季報送財務決算表。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 建材工業部門應會同當地建設部門,根據發展散裝水泥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向建設單位下達使用散裝水泥計畫,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開工許可證前,必須根據散裝水泥用量計畫,按每噸4元的標準交納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保證金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部門代收。未交納保證金的,建設部門不得發放開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後,完成使用散裝水泥計畫的建設單位,當地散辦必須及時全額退還保證金;未完成部分,其保證金不予退還,列入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由散辦與建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確定。各級散辦有義務組織供應散裝水泥,協調需求,以保證建設工程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凡實行委託徵收專項資金的,各級散辦應按實收專項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付給代征單位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散辦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供應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由當地散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成建制運輸散裝水泥的專業汽車隊,省、市散辦應補助一定數量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加強監督。建材工業部門、省散辦每半年應對各地散辦專項資金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虛報散裝量,漏繳、拒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當地散辦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市散辦不按時、按比例上解專項資金的,參照上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辦責令限期歸還,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罰款金額必須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徵收專項資金和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