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批准設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批准設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的通知》意在為了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就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批准設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6-20
  • 生效日期:2001-06-2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辦發[2001]75號
【發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2001-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批准設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的通知
(鄂政辦發〔2001〕75號2001年6月20日)
為了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湖北省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號)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黃石市河口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等23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具體名稱及站址附後)。

具體內容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批准設立的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應對外公布設站的批准文號、批准單位、工作範圍,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監督檢查員,接受社會監督。
二、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必須嚴格按批准的站址設在礦區出口處,不得設在國道、省道及縣(鄉)道路上,也不得依託公路收費檢查站設定。
三、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上崗,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從事不符合規定的活動。執行檢查任務時,需出示證件,在本站和轄區範圍內進行檢查。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檢查工作。
四、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只對運銷礦產品的車輛是否持有礦產品準運單進行檢查,不得收費。對無證非法運銷礦產品的,按照礦產資源有關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礦產品開採者、經營者及承運人進行處罰。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設立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確需設定站點和已設站點需遷址變動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強檢查,對發現違紀的要嚴肅查處,並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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