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頒布於湖北省,屬於建築節能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地點:湖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建築節能管理
檔案內容,檔案修改,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的建造與使用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使用、維護、裝修建築工程中的建築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現行建築節能標準,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採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切實降低建築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築物同步設計、施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牆體材料革 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及林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技、交通、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和本地區的資源節約規劃,制定建築節能專項規劃,並納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建築節能的地方標準、技術規程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發布。
第七條 新建建築工程必須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築節能標準。
積極推進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築改建、擴建時,必須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城鎮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築的布局、體形、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專題論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及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與建造。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建築節能進行審查並單列節能審查內容。未 經審查或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審查機構不得頒發審查合格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時,應查驗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設計變更,凡涉及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築節能的實施情況,並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提出有關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核,對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銷售或者交付建築物時,應當在建築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建築物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源再生利用系統的狀況以及相應保護、使用要求。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銷售時,應對其建築使用說明書中的建築節能內容予以審核。
第十四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裝修、維護、改造建築過程中,應當遵守建築節能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壞原有的建築節能設施。
第十五條 政府鼓勵、引導、扶持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及散裝水泥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對在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及散裝水泥發展套用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學研究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節能資金,用於先進建築節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技術和新型牆體材料研究、開發狀況,制定推廣套用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推進建築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節能門窗、污水再利用、地熱利用等建築節能產品,經認定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或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政府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定分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政府鼓勵開展新建與既有建築的能效測評,並鼓勵超低能耗建築的建設。
有關建築節能的規費減免政策由省財政、物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另行制定。
檔案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3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城環委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鑒於目前本條例僅對民用建築的節能工作予以規範、調整,可否考慮按照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條例名稱作相應修改;也有的委員提出,除民用建築外,條例可否對工業建築的節能予以規定,以適應“兩型社會”建設的需要。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國家的相關解釋,工業建築的能源消耗與產品的生產工藝密切相關,一般都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屬於工業生產用能的組成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提高利潤,在工業建築節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踐中,工業建築節能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予以調節,國家相關立法中也未將其納入調整範圍。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的標題改為“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工業建築節能不作規定為宜。
二、有的委員提出,太陽能利用技術發展較快,套用領域較多,建議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款對太陽能利用系統只作原則規定,並與第四款合為一款;有的委員提出,對一些建築統一規劃、預留太陽能熱水器管道,可能因屋頂的集熱面積不足等原因難以操作,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的措施和標準。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太陽能熱水器涉及千家萬戶,節能潛力大,目前在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地方積極推廣太陽能熱水器的時機已比較成熟,條例規定預留、配置熱水器系統是可行的。同時,考慮到具體實施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在條例中明確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具備太陽能集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築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擬訂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並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予以合併。(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對公共建築的表述不盡一致,可以刪去;同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也沒有必要作出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上述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二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有的提出,電力主管部門參與制定公共建築用電定額是否合適,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實行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用電限額,是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落實這一制度並根據我省實際,實行超定額加價制度,有利於督促重點用電單位切實採取措施節電,建議保留為宜。同時建議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刪除該條中電力主管部門參與制定用電限額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採用地源熱泵技術,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資源的建築項目,應免徵水資源費;也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有關減免水資源費的內容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銜接。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已將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決定權賦予各省市行使;同時,國家將武漢城市圈批准為“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求加強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我省有必要在相關事項上提出政策措施,在不消耗、不污染地下水資源的基礎上,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經與省水利廳有關部門商議,建議條例規定減免水資源費為宜,並對減免的前提條件予以規範。(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第一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鼓勵對建築屋頂、牆面等部位實施綠化,可能造成漏水或者建築物損壞,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建築屋頂的防水處理不同於一般的非綠化屋頂,實踐證明經過防水處理的綠化屋頂更有利於保護屋頂,防止漏水、滲水,建議保留。同時,考慮到建築物牆面綠化可能對牆體及相鄰的採光帶來一定損壞和影響,可以不作規定,故建議刪除有關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進一步斟酌,一是上位法有規定的可不再重複;二是有關處罰種類比較單一,應增強可操作性,並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並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一些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