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是1995年底成立,由獨立從事工程諮詢單位及在工程技術、經濟界具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諮詢工程師自願組成的,是經原省計委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組織,對外代表我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歸口省發改委領導、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80家,是我省工程諮詢行業的主要力量。會員單位來自全省各大專院校、設計院、研究院等全省各行業以及中央在鄂的相關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 機構類別:協會
  • 地點:湖北省
  • 成立時間:1995年
組織機構,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協會櫻燥茅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和協會特邀個人代表組成。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正副秘書長組成。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綜合業務部及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協 會 領 導
副會長:邢泰景 湖北省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吳克生 湖北新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孫步月 武漢市國際工程投資諮詢公司總經理
劉少林 揚子江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湖北)董事長
呂衛東 東風設計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國沛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秘書長:蔡國沛
副秘書長:韓昕林 唐道奎
工作人腳蜜喇匪員:王煒明 黎 芸 孫保淵 李珊珊 汪詠華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工程諮詢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調解和仲裁,加強省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培育和發展工程諮詢市場,推動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和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尋求發展、增強實力,提高我省工程諮詢業在國際國內的競爭能力服務。

業務範圍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工作,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研究和檢查工程諮詢單位為政府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提供規劃、專題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標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國有資產評估、投產後諮詢等全過程諮詢服務的執業情況,推動工程諮詢業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服務;
(二)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起草工程諮詢法律、法規性檔案,研究制定工程諮詢質愉察糊量標準、收費標準、契約範本及職業道德規範等行業規章,並督促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自覺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工作水準和聲譽;
(四)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申報、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執業檢查及換證工作;負責全省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院旬判考試的資格審查、考前培訓、註冊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註冊工作;
(五)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部分預算內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地方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等前期有關輔煮鴉求兆助性組織工作,並參與部分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諮詢評估和專家審查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優秀成果獎的評審;
(七)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評選表彰在工程諮詢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
(八)加強工程諮詢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傳播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的信息和市場動態;
(九)受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與有關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簽訂有關協定,為會員開展對外業務和交流服務;
(十)在國內和國際工程諮詢業務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經濟活力,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問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組織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旋跨),英文譯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HBAE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工程諮詢的企事業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兵殃尋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經湖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湖北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工程諮詢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調解和仲裁,加強省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培育和發展工程諮詢市場,推動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和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尋求發展、增強實力,提高我省工程諮詢業在國際國內的競爭能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東一路17號,郵政編碼: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工作,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研究和檢查工程諮詢單位為政府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提供規劃、專題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標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國有資產評估、投產後諮詢等全過程諮詢服務的執業情況,推動工程諮詢業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服務;
(二)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起草工程諮詢法律、法規性檔案,研究制定工程諮詢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契約範本及職業道德規範等行業規章,並督促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自覺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工作水準和聲譽;
(四)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申報、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執業檢查及換證工作;負責全省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審查、考前培訓、註冊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註冊工作;
(五)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部分預算內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地方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等前期有關輔助性組織工作,並參與部分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諮詢評估和專家審查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優秀成果獎的評審;
(七)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評選表彰在工程諮詢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
(八)加強工程諮詢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傳播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的信息和市場動態;
(九)受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與有關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簽訂有關協定,為會員開展對外業務和交流服務;
(十)在國內和國際工程諮詢業務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經濟活力,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問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組織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單位,自願入會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註冊諮詢工程師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工作並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單位會員的應具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對未取得《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境外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諮詢機構,經相關部門審核其為合法經營後,可作為申請個案酌情處理;
(四)非註冊諮詢工程師申請個人會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工程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含境外通過相應專業資格互認協定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根據《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十九條會費標準,按會員單位資質等級收取相應的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專職人員。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單位監事組成,設主任一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五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活動加強組織涉外研討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應該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申報、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執業檢查及換證工作;負責全省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審查、考前培訓、註冊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註冊工作;
(五)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部分預算內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地方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等前期有關輔助性組織工作,並參與部分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諮詢評估和專家審查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優秀成果獎的評審;
(七)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評選表彰在工程諮詢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
(八)加強工程諮詢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傳播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的信息和市場動態;
(九)受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與有關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簽訂有關協定,為會員開展對外業務和交流服務;
(十)在國內和國際工程諮詢業務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經濟活力,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問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組織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2007年3月14日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HBAE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工程諮詢的企事業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經湖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湖北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工程諮詢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調解和仲裁,加強省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培育和發展工程諮詢市場,推動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和提高投資效益服務;為尋求發展、增強實力,提高我省工程諮詢業在國際國內的競爭能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東一路17號,郵政編碼: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工作,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研究和檢查工程諮詢單位為政府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提供規劃、專題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標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國有資產評估、投產後諮詢等全過程諮詢服務的執業情況,推動工程諮詢業更好地為投資決策部門和項目法人服務;
(二)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接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起草工程諮詢法律、法規性檔案,研究制定工程諮詢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契約範本及職業道德規範等行業規章,並督促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原則,自覺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工作水準和聲譽;
(四)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申報、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執業檢查及換證工作;負責全省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審查、考前培訓、註冊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註冊工作;
(五)受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部分預算內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地方性、基礎性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等前期有關輔助性組織工作,並參與部分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諮詢評估和專家審查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工程諮詢優秀成果獎的評審;
(七)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評選表彰在工程諮詢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
(八)加強工程諮詢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傳播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建設的信息和市場動態;
(九)受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與有關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簽訂有關協定,為會員開展對外業務和交流服務;
(十)在國內和國際工程諮詢業務活動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經濟活力,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問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組織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單位,自願入會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註冊諮詢工程師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工作並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單位會員的應具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對未取得《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境外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諮詢機構,經相關部門審核其為合法經營後,可作為申請個案酌情處理;
(四)非註冊諮詢工程師申請個人會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工程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含境外通過相應專業資格互認協定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根據《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十九條會費標準,按會員單位資質等級收取相應的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專職人員。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單位監事組成,設主任一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五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活動加強組織涉外研討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應該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