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湖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意在為規範本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湖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湖北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湖北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縣級以上法院、檢察、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工商、質監、安監、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人民銀行等部門開展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統一規範、分級實施和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網站和省直相關部門網站應設立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實現全省信息公開共享專欄的連結和整合,準確、及時、完整地公開使用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城鄉建設和管理重大事項及信用信息,不得遺漏、虛報信息和隱瞞關鍵信息。
第二章項目信息公開
第五條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主要是指公開工程建設領域項目審批信息、建設管理信息、項目從業單位信息、項目從業人員信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批及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礦業權審批和出讓信息。
第六條各級有關部門作為項目信息公開的主體,要按照“誰主管、誰發布”的原則,以項目為中心,以審批流程為主線,根據《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基本指導目錄(試行)》(鄂紀發〔2011〕35號附屬檔案2)及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及時、全面、準確、規範公布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
列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關於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每年年度內的項目批覆、開工建設、竣工驗收信息以及其他應該公開的信息必須及時依次公開,新的項目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
第八條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公開主要是指公開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九條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審批和管理許可權,根據《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導目錄(試行)》(鄂紀發〔2011〕35號附屬檔案3)及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集中公開工程建設從業主體資質、項目業績、信用評價、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其中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於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關於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每年年度內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其他應該公開的信息必須及時公開。
第四章信息公開管理
第十一條省經信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成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工作,並由省經信委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應成立相應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開展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有關部門應加強信息公開管理,建立日常工作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負責信息管理工作,指定相關處(科)室和人員做好信息採集、更新工作,對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安全性負責。
第十三條各級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主動、自覺地發布信息。加強信息公開工作自查,及時糾正應公開而未公開、信息滯後、缺項漏項、填寫不規範、公開虛假信息等情況,確保信息“真公開、應公開、全公開”。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公開或少公開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確因特殊情況不予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五條各級有關部門應正確使用公開的信息,嚴禁利用公開信息從事非法活動。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將信用信息作為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工具。
第十六條各級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信用信息結果,對守信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加大支持力度,對信用等級低、不良行為性質惡劣和違法違規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要加強監督,在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提出失信懲戒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虛假信息,均可向各級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舉報,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的,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各級經信部門或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定期對各有關部門信息採集、審核、發布、更新的時限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進度遲緩或對有關問題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
對不及時準確公開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尤其是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情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並視情節、後果等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依照本管理辦法,制定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由省政府入口網站編輯部負責全省統一的信息公開網路平台的建立、培訓、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保障工作,提供查詢、使用說明和技術支撐等相關服務。
各級經信部門和入口網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網路平台和信息公開專欄建設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依託各級政府入口網站已有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公開網路平台,所需的平台建設經費、運行維護經費和開展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必要的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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