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辦法》是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8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北省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辦法
工商經貿
鄂工商法150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8-11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規範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工作,根據《全省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實施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工商系統以縣級工商局、基層工商分局(所)為單位,組織開展法治工商建設活動,結合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進行考評驗收。
考評驗收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法規工作的局領導任副組長,法規、辦公室、人事、監察、督查及各業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評驗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機構),負責考評驗收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考評驗收實行百分制,考評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得分70-89分的為“合格”;得分6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五條 對縣級工商局的考評,由市州工商局負責,被市州工商局考評為“優秀”等次的縣級工商局,由省工商局進行驗收;對直管市、林區工商局的考評驗收,由省工商局負責;對基層工商分局(所)的考評,由縣級工商局負責,被縣級工商局考評為“優秀”等次的基層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進行驗收;直管市、林區工商局直接對基層工商分局(所)“優秀”等次進行考評驗收。
經過考評驗收,對“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縣級工商局、基層工商分局(所),分別由市州級工商局、縣級工商局確定。
第六條 考評驗收的內容,是組織開展法治工商建設情況及其主要任務完成情況。主要任務包括:
(一)轉變工作職能,完善工商行政執法體制情況;
(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行為情況;
(三)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情況;
(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情況;
(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情況;
(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行政行為監督情況;
(七)轉變行政執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情況。
第七條 對縣級工商局進行考評驗收,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縣級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標準》執行。
基層工商分局(所)的考評驗收標準,由市州級工商局參照上述標準,結合實際制定。
第八條 對縣級工商局考評驗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級工商局自評。縣級工商局經過自評,認為達到《縣級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標準》“合格”以上等次的,以局文向市州工商局申報。申報應附法治工商建設自評得分和自評報告。
(二)市州工商局進行考評。市州工商局收到縣級工商的自評申報後,先進行書面審查,對認為達到“優秀”等次標準的,組織考評工作小組,對照《縣級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標準》進行考評,對考評為“優秀”等次的,以局文向省工商局申報驗收。市州工商局對縣級工商局的考評質量負責。市州工商局按照縣級工商局得分排名順序,向省工商局申報驗收“優秀”等次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所轄縣級工商局總數的30%。
(三)省工商局驗收。省工商局收到市州工商局的申報驗收後,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驗收小組進行實地檢查驗收。
(四)徵求意見和公示。經過考評驗收,對獲得“優秀”等次擬授予“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牌匾的縣級工商局,由省局考評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徵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後,在省工商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五)領導審批。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依次報省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設考評驗收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組長審批。
對基層工商分局(所)的考評驗收程式,由市州級工商局參照本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對獲得“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的縣級工商局,由省工商局授予牌匾,通報表揚,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獲得“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的基層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授予牌匾,通報表揚,並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對獲得“法治工商建設合格單位”的縣級工商局和基層分局(所),分別由市、州、直管市、林區工商局和縣級工商局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