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

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義名稱的全省性學生體育競賽(以下稱“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分為綜合性的學生體育競賽、單項性的學生體育競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組織管理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湖北省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競賽項目,第三章競賽申辦,第四章競賽組織,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組織管理,規範學生體育競賽的運行程式,提高學生體育競賽的辦賽質量,推動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是指冠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義名稱的全省性學生體育競賽(以下稱“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分為綜合性的學生體育競賽、單項性的學生體育競賽。
第三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由省教育廳主辦,或由省教育廳與有關部門共同主辦,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學校承辦。經主管部門授權,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可組織學生體育競賽活動。
第四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應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綜合效益,體現“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宗旨。通過學生體育競賽,推動學校“陽光體育運動”,豐富學生課餘文化生活,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校課餘體育訓練,選拔和培養體育特色人才,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完善學校體育設施,提升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隊伍的專業素質,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發展。
第五條全省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屆,全省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辦一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舉辦全省大學生、中學生運動會的當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運動會比賽項目的單項比賽。根據教育部和全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競賽安排,組織全省性的單項體育競賽
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制定學生體育競賽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學生體育競賽活動,規範學生體育競賽的管理。

第二章 競賽項目

第七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項目設定,按照基礎性強、普及面廣、易於開展、具有傳統性的原則確定,與全國大、中學生體育競賽所設定的競賽項目相銜接。
第八條全省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設田徑、游泳、球類、武術、跆拳道、體操、健美操、體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項目。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的項目設定原則上不超過12項。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設田徑、游泳、球類、武術、健美操藝術體操、棋牌等項目。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的項目設定原則上不超過8項。
第九條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的競賽項目由主辦單位確定,單項體育競賽項目由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擬定,並報主管部門審定。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的競賽項目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協商確定,全省中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的項目由主辦單位確定,全省青少年單項體育競賽的項目,由省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商定。

第三章競賽申辦

第十條申請承辦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辦地應是經濟、文化、教育水平較發達的城市;
(二)有符合競賽技術要求的場館設施及其它相關條件;
(三)除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外,有足夠的經費來源,能保證競賽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承辦地學校的體育師資整體水平較高,具備承擔競賽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辦體育競賽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設施;
(六)遵循主辦單位的規定,保證完成競賽籌備、舉辦和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申請承辦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應在上一屆競賽活動結束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承辦申請書(申請承辦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或規模較大的單項體育競賽活動,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的批覆);
(二)承辦實施方案;
(三)競賽規程草案;
(四)經費預算;
(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主辦單位自收到承辦單位的申辦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經實地考察、可行性論證後作出批覆。承辦單位應按照主辦單位的批覆開展籌備工作並組織實施體育競賽。
第十三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體育競賽,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競賽要求的體育場館設施及相關條件;
(二)有競賽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設施;
(三)有充足的經費來源,保證競賽的正常進行;
(四)按照主辦單位規定,保證完成競賽籌備、舉辦和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應在競賽舉辦的當年年初向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的相關單項體育分會組織實地考察、可行性論證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承辦條件的,列入全省高校體育競賽計畫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體育競賽,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承辦申請書;
(二)承辦實施方案;
(三)競賽規程草案;
(四)經費預算;
(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競賽組織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應在主辦單位指導下,成立競賽籌備委員會,制定競賽籌備工作實施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後組織實施,全面負責競賽籌備工作。
第十七條競賽籌備工作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競賽規程(主要包括競賽名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單位、競賽時間和地點、競賽分組、競賽項目、運動隊(運動員)的參賽條件、競賽辦法、錄取名次、獎勵辦法、資格審查、裁判員選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等內容)。
(二)籌備實施方案(機構設定、大型活動、生活接待、安全應急保障、競賽組織、人員培訓、場地設計、經費籌措等方案,以及競賽籌備工作流程)。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在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報送競賽組織委員會的成立方案,經主辦單位批准後,正式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競賽組織委員會全面負責競賽期間的組織領導、競賽實施、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處理重大或緊急事項,保證競賽公平、有序地進行。
第十九條競賽組織委員會應成立以下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公室:全面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負責賽事的對外聯絡與協調;新聞宣傳工作;網路建設與維護;編排賽會日程;起草檔案材料;組織重要工作會議;組織協調重要活動等。
(二)競賽機構:執行競賽規程,確保比賽按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的規定進行;接受參賽報名、編排競賽日程;按照競賽規則的要求,保證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賽前適應性訓練;組織裁判員培訓和實習;編制競賽秩序冊、成績冊,按時傳送競賽公報;組織裁判長聯席會議;指導和協調各單項競賽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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