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稅務登記證驗證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是在1994年國、地稅機構分設後成立,國稅機關主要負責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和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貨物退(免)稅等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徵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稅務登記證驗證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檔案發布,檔案目錄,

檔案發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公布稅收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目錄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公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省級稅務機關稅收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0號)要求,我局對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間,由省局機關制定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覆適用的全部稅收規範性檔案,包括對規制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某一系統、某一特定群體乃至企業分支機構間不特定相對人的稅政和征管問題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1年5月1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1)、《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2)、《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處室發文的檔案目錄》(附屬檔案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檔案文本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5)予以發布。並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1)的稅收規範性檔案,自目錄向社會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為稅收執法的依據。
2.凡是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一律作廢,其效力以原檔案主辦單位的清理結果為依據。
3.凡是以內設機構名義主辦的檔案一律作廢。
4.凡是未查到檔案文本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一律作廢。
5.《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印發<實施所得稅精細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國稅發[2005]142號),其依據“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現公告修正為“分類管理,最佳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稅”,其他內容不變。
6.《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第二批擴大車輛購置稅業務範圍的縣市區車輛購置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168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200號)兩份檔案,根據《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採用公告的形式發布,現予修正。
特此公告。

檔案目錄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
110 1996 關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專用部件購置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函發[1996]11號 失效
111 1997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改革工作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59號 失效
112 1997 湖北省國稅局關於1996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增值稅結算工作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80號 失效
113 1997 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先進納稅人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99號 失效
114 1997 關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02號 失效
115 1997 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稅務登記證驗證工作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09號 失效
116 1997 關於印發《1997年增值稅專項稽核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13號 失效
117 1997 關於印發《湖北省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操作規程》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43號 失效
118 1997 省國稅局關於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展職工消費合作社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44號 失效
119 1997 關於加強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銀行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7]150號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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