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對1993年以前減免稅的處理意見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對1993年以前減免稅的處理意見》是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對1993年以前減免稅的處理意見
  • 頒布時間:2011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 批准文號:公告2011年第5號
檔案發布,檔案目錄,

檔案發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公布稅收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目錄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公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省級稅務機關稅收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0號)要求,我局對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間,由省局機關制定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覆適用的全部稅收規範性檔案,包括對規制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某一系統、某一特定群體乃至企業分支機構間不特定相對人的稅政和征管問題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1年5月1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1)、《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2)、《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處室發文的檔案目錄》(附屬檔案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檔案文本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5)予以發布。並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屬檔案1)的稅收規範性檔案,自目錄向社會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為稅收執法的依據。
2.凡是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一律作廢,其效力以原檔案主辦單位的清理結果為依據。
3.凡是以內設機構名義主辦的檔案一律作廢。
4.凡是未查到檔案文本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一律作廢。
5.《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印發<實施所得稅精細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國稅發[2005]142號),其依據“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現公告修正為“分類管理,最佳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稅”,其他內容不變。
6.《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第二批擴大車輛購置稅業務範圍的縣市區車輛購置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168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200號)兩份檔案,根據《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採用公告的形式發布,現予修正。
特此公告。

檔案目錄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
61 1995 關於做好1995年度增值稅稽核檢查工作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5]529號 失效
62 1995 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5]535號 失效
63 1995 關於對1993年以前減免稅的處理意見 鄂國稅發[1995]557號 失效
64 1995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非正常終止經營能否享受增加稅負返還照顧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5]552號 失效
65 1995 關於修改《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待遇申請表》的通知 鄂國稅函[1995]38號 失效
66 1995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國稅函[1995]51號 失效
67 1995 關於對應城市國家稅務局請示省直軍工企業稅收徵收征管範圍的批覆 鄂國稅函[1995]57號 失效
68 1995 關於醫療單位對外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鄂國稅函[1995]113號 失效
69 1995 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具體口徑問題的批覆 鄂國稅函[1995]132號 失效
70 1995 關於集貿市場、個體稅收征管範圍問題的函 鄂國稅函發[1995]7號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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