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於2001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01年8月1日起
- 發布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1年5月3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求職擇業,第三章 招用人員,第四章 職業介紹,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 (草案)的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5月31日
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擇業、招用人員形成勞動關係以及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平等競爭、雙向選擇、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巨觀指導,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和就業服務網路建設,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與勞動力市場有關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擇業
第七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由擇業的權利。凡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擇業。
第八條 求職者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渠道求職擇業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和其他個人資料,如實介紹本人的有關情況。
外省人員來本省求職的,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已辦理失業登記的求職者憑失業登記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
第九條 在職人員轉換供職單位的,應當依法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擅自離職。
第十條 勞動者有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者職業培訓。
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員的自主權。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委託職業介紹機構;
(二)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活動;
(三)利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發布招用信息;
(四)通過新聞媒體和職業介紹信息網路發布招用廣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招用未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四)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五)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六)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件;
(七)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併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職工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勞動契約鑑證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職業介紹
第十五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從業場所、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資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經審查批准,領取《湖北省職業介紹許可證》。
省屬和中央在鄂單位以及外省單位在鄂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湖北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湖北省職業介紹工作人員資格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收集提供職業供求信息;
(二)為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
(三)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求職者;
(四)開展職業指導、諮詢服務;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職業信息服務和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六)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八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有償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並接受當地物價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超標準收費的;
(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的;
(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
(七)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檔案的;
(八)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職業介紹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來我省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意見。4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同志,到山東、遼寧兩省進行立法調研。並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立法調研情況,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篇幅過長,抄襲上位法的規定較多,應當適當精簡。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刪去了條例草案中有關不利於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的一些條款,(如草案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等),取消了法律責任中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相關條款。(如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同時還對有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合併。草案二審稿由原來的四十五條減為現在的二十七條,篇幅壓縮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的立法宗旨表述不完整,應當增加體現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精神。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一條)
三、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內容,並增加有關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的巨觀指導和服務的內容。據此,我們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巨觀指導,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和就業服務網路建設,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對流動勞動力就業的手續規定得太複雜,設定的關卡太多,應當儘量簡化。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本省求職者跨縣、市求職,或外省人員進入我省求職,須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湖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規定。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行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設定了特權,這與政府所屬職業介紹機構的社會公益性質不相符,且給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議刪除。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上述兩條中該方面的內容。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罰款篇幅太大;有些處罰設定不科學。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將法律責任由原來的十一條減為現在的五條,在處罰種類和幅度上作了一些界定,以增強可操作性。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也作了相應的修改。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意見。4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同志,到山東、遼寧兩省進行立法調研。並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立法調研情況,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篇幅過長,抄襲上位法的規定較多,應當適當精簡。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刪去了條例草案中有關不利於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的一些條款,(如草案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等),取消了法律責任中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相關條款。(如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同時還對有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合併。草案二審稿由原來的四十五條減為現在的二十七條,篇幅壓縮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的立法宗旨表述不完整,應當增加體現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精神。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一條)
三、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內容,並增加有關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的巨觀指導和服務的內容。據此,我們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力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巨觀指導,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和就業服務網路建設,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對流動勞動力就業的手續規定得太複雜,設定的關卡太多,應當儘量簡化。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本省求職者跨縣、市求職,或外省人員進入我省求職,須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湖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規定。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行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設定了特權,這與政府所屬職業介紹機構的社會公益性質不相符,且給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議刪除。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上述兩條中該方面的內容。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罰款篇幅太大;有些處罰設定不科學。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將法律責任由原來的十一條減為現在的五條,在處罰種類和幅度上作了一些界定,以增強可操作性。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也作了相應的修改。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8日,常委會本次會議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5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託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有關具體事務”的規定會造成政企不分,且與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形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議刪除。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款。同時,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適當增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義務性條款,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在該條增加了第二款“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積極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用人服務。”
二、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對國家明確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應規定持證上崗的內容。根據委員的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的第十條中增加了第三款,即“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應當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到法定就業年齡的人,根據委員的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中增加了一項,即“招用未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空崗調查,屬於市場行為,且空崗調查的數字準確性難以掌握,建議刪除該款。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內容。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發布的廣告的內容不利於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和促進就業,且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行為已作了禁止性規定,建議刪除該條。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對於保證雙方合法權益,解決勞務糾紛非常重要。因此,要強調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有關條款作了適當修改、補充。(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文字和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
特此說明。
5月28日,常委會本次會議對《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5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託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有關具體事務”的規定會造成政企不分,且與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形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議刪除。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款。同時,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適當增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義務性條款,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在該條增加了第二款“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積極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用人服務。”
二、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對國家明確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應規定持證上崗的內容。根據委員的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的第十條中增加了第三款,即“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建議表決稿第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應當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到法定就業年齡的人,根據委員的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中增加了一項,即“招用未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空崗調查,屬於市場行為,且空崗調查的數字準確性難以掌握,建議刪除該款。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內容。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發布的廣告的內容不利於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和促進就業,且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行為已作了禁止性規定,建議刪除該條。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該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對於保證雙方合法權益,解決勞務糾紛非常重要。因此,要強調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有關條款作了適當修改、補充。(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文字和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
特此說明。
條例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將《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加大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發展勞動力市場,最佳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勞動力資源,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保障制度及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企業改革,擴大城鄉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著重發展資本、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市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強調指出:“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朱釒容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十五”計畫綱要的報告中強調,要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這不僅為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
2、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是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近幾年,特別是江澤民總書記視察武漢勞動力市場以來,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勞動力市場建設有了較大的發展,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截止2000年底,作為勞動力市場運行重要載體的職業介紹機構已發展到831家,其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531家,專業勞動力市場119家,經批准公民個人舉辦的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108家,其他組織舉辦的73家。2000年用人單位登記招聘人數70.5萬人次,勞動者求職登記人數81.4萬人次,介紹成功人數47.8萬人次。
3、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規範和管理,是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勞動力市場發育還不夠健全,少數用人單位私招亂雇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非法中介組織坑蒙拐騙問題仍然存在。這迫切需要用市場法律法規予以約束和規範。隨著所有制結構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一批職工由企業直接走向市場;今年6月份以後,將進入下崗職工出中心的高峰期,大量下崗職工要通過市場實現再就業。據預測,今年下崗職工出中心約達30萬人,改組、改制企業新裁員職工約27萬人,加上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城鎮失業人員,需就業的人員總數將超過100萬人,農村還有600多萬剩餘勞動力需要開發就業。而城鎮可提供就業崗位約60萬個。如果沒有超常規措施,城鎮登記失業率將會大幅度攀升。這就更加迫切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步伐,儘快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加強政策、法規的制定,依法規範市場的行為,推進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就業與再就業。
4、制定勞動力市場地方法規的條件已經具備。
一是有法律法規依據。全國人大頒布的《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為制定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提供了依據。二是有兄弟省、市、區的經驗借鑑,全國已有18個省市頒布了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這既為我省制定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提供了可鑑經驗,也為我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和出台相關政策法規奠定了基礎。三是有地方實踐經驗的參考。我省武漢、黃石市人大或政府頒發了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執行效果較好。實踐證明,加強勞動力市場立法和依法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及管理,對維護我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特點
1996年,我廳就著手起草《條例(草案)》,並在借鑑北京、江蘇、山東等省市勞動力市場法規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和勞動保障部門還組成調研組,多次徵求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召開有計畫、人事、公安、工商、物價等省直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充分吸收了外省、市成功經驗和各部門的意見,數易其稿。去年2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省政府法制辦和我廳再次進行修改和完善,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條,對市場準入、市場運作程式、市場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市場管理、職業介紹機構職能和職責、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任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以保護求職用工雙方合法權益為目的,重在建立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針對當前存在的職業中介不規範、私招亂雇、抬價收費、坑蒙拐騙等問題,對職業介紹、求職擇業、招聘人員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強調職業介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行政許可、持證上崗制度。同時,為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對勞動者就業、失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及相關權利、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力市場中招聘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條例(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主要界定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求職擇業、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服務及用人單位招聘用工三個主要環節。這與《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規定是一致的。關於勞動力市場與人才市場的關係處理問題,經省政府協調,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本《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通過人才市場和大中專畢業分配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2、關於依法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問題
《勞動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為繁榮勞動力市場,為求職用工者提供優質、快捷、方便服務。根據這一規定和我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將《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加大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發展勞動力市場,最佳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勞動力資源,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保障制度及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企業改革,擴大城鄉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著重發展資本、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市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強調指出:“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朱釒容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十五”計畫綱要的報告中強調,要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這不僅為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
2、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是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近幾年,特別是江澤民總書記視察武漢勞動力市場以來,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勞動力市場建設有了較大的發展,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截止2000年底,作為勞動力市場運行重要載體的職業介紹機構已發展到831家,其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531家,專業勞動力市場119家,經批准公民個人舉辦的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108家,其他組織舉辦的73家。2000年用人單位登記招聘人數70.5萬人次,勞動者求職登記人數81.4萬人次,介紹成功人數47.8萬人次。
3、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規範和管理,是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勞動力市場發育還不夠健全,少數用人單位私招亂雇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非法中介組織坑蒙拐騙問題仍然存在。這迫切需要用市場法律法規予以約束和規範。隨著所有制結構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一批職工由企業直接走向市場;今年6月份以後,將進入下崗職工出中心的高峰期,大量下崗職工要通過市場實現再就業。據預測,今年下崗職工出中心約達30萬人,改組、改制企業新裁員職工約27萬人,加上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城鎮失業人員,需就業的人員總數將超過100萬人,農村還有600多萬剩餘勞動力需要開發就業。而城鎮可提供就業崗位約60萬個。如果沒有超常規措施,城鎮登記失業率將會大幅度攀升。這就更加迫切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步伐,儘快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加強政策、法規的制定,依法規範市場的行為,推進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就業與再就業。
4、制定勞動力市場地方法規的條件已經具備。
一是有法律法規依據。全國人大頒布的《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為制定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提供了依據。二是有兄弟省、市、區的經驗借鑑,全國已有18個省市頒布了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這既為我省制定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提供了可鑑經驗,也為我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和出台相關政策法規奠定了基礎。三是有地方實踐經驗的參考。我省武漢、黃石市人大或政府頒發了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執行效果較好。實踐證明,加強勞動力市場立法和依法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及管理,對維護我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特點
1996年,我廳就著手起草《條例(草案)》,並在借鑑北京、江蘇、山東等省市勞動力市場法規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和勞動保障部門還組成調研組,多次徵求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召開有計畫、人事、公安、工商、物價等省直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充分吸收了外省、市成功經驗和各部門的意見,數易其稿。去年2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省政府法制辦和我廳再次進行修改和完善,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條,對市場準入、市場運作程式、市場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市場管理、職業介紹機構職能和職責、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任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以保護求職用工雙方合法權益為目的,重在建立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針對當前存在的職業中介不規範、私招亂雇、抬價收費、坑蒙拐騙等問題,對職業介紹、求職擇業、招聘人員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強調職業介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行政許可、持證上崗制度。同時,為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對勞動者就業、失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及相關權利、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力市場中招聘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條例(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主要界定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求職擇業、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服務及用人單位招聘用工三個主要環節。這與《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規定是一致的。關於勞動力市場與人才市場的關係處理問題,經省政府協調,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本《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通過人才市場和大中專畢業分配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2、關於依法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問題
《勞動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為繁榮勞動力市場,為求職用工者提供優質、快捷、方便服務。根據這一規定和我
省實際,《條例(草案)》第七條強調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種類型的職業介
紹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開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系非營利性質),
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也可按規定設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職業介紹機構。同時,為完善勞動力市場運行規則、規範職業介紹行為、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條例(草案)》對職業介紹機構開辦條件、資格確認提出了統一、明確的要求;對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及中介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3、關於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
黨中央、國務院強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根據這一精神和要求,《條例(草案)》第四條和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大力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打破系統、部門和區域的界限,支持和發展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
4、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對違反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取締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罰款或吊銷許可證;二是強調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違法者應受到法律追究。《條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職業介紹機構及用人單位設定了三種行政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這與《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於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是一致的。對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明確規定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依據《勞動法》第103條的規定製定的。《條例(草案)》規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這與《勞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符。《條例(草案)》規定的處罰種類及罰款限額,都是依據《行政處罰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處罰許可權範圍而設定的。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3、關於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
黨中央、國務院強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根據這一精神和要求,《條例(草案)》第四條和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大力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打破系統、部門和區域的界限,支持和發展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
4、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對違反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取締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罰款或吊銷許可證;二是強調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必須依法行政,違法者應受到法律追究。《條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職業介紹機構及用人單位設定了三種行政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這與《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於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是一致的。對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明確規定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依據《勞動法》第103條的規定製定的。《條例(草案)》規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這與《勞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符。《條例(草案)》規定的處罰種類及罰款限額,都是依據《行政處罰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處罰許可權範圍而設定的。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