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錯案追究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錯案追究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錯案追究暫行辦法
(2001年3月1日)
第一條為了嚴格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辦案責任制,預防和減少錯案的發生,切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錯案追究,是指從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致使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查處,造成不良後果,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過錯責任。
第三條實施錯案追究,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責任與處分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錯案追究的形式:
(一)責令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行政處分;
(四)承擔經濟追償;
(五)取消執法資格。
第五條錯案追究的適用形式,應當根據引起錯案責任行為的過錯原因、性質、程度、後果及錯案責任人的認錯態度單獨或合併適用。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追究:
(一)工作嚴重失職、瀆職或者故意顛倒是非枉法處理的;
(二)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擅自更改、變更、出具法律文書的;
(四)違反勞動保障監察程式規定,延誤辦案期限的;
(五)玩忽職守,構成行政不作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前款所列情形,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錯案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八條由於承辦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等原因,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對案件中的過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追究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十條因領導指令干預導致執法錯案的,追究領導者責任。承辦人對領導違法干預不提出糾正建議而仍執行的,應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一條應當提請行政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請,擅自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或承辦人的責任。
行政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造成執法違法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集體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二條錯案追究,一般由錯案責任人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立案調查處理。涉及行政領導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由有權處理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錯案責任人對其處理、處分決定有服的,可在收到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對覆核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訴。
覆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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