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經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組織職責、登記和捐獻、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 發布機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公告,條例,目 錄,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組織職責,第三章登記和捐獻,第四章權益保障,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號
《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5日

條例

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組織職責
第三章登記和捐獻
第四章權益保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人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
第三條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提倡和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不得利用人體器官捐獻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及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紅十字會、醫療機構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宣傳,普及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科學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對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財政、民政、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宣傳、捐獻登記、信息接收、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條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紅十字會報送潛在人體器官捐獻有關信息,並為獲取捐獻器官提供便利條件。
紅十字會統一管理潛在捐獻人信息。紅十字會接到信息後,應當及時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到現場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省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建設,加強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登記註冊、培訓和管理等工作,並對其開展業務予以指導和監督。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和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中選定。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普及、宣傳諮詢、信息報送,與捐獻人及其親屬溝通交流,協助辦理捐獻手續,見證捐獻並參與捐獻人的緬懷紀念活動。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操作規程,掌握有關法律、醫學等專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為捐獻人以及捐獻執行人提供專業規範、文明友善的服務。

第三章登記和捐獻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並為捐獻人辦理登記提供便利條件。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自願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書面形式表示捐獻意願,並辦理捐獻登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方可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第十五條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捐獻人的基本情況;
(二)捐獻人自願捐獻的人體器官名稱;
(三)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繫方式以及同意執行的意見;
(四)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主動告知捐獻人或者捐獻執行人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程式與事項,並向捐獻人出具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捐獻人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後改變捐獻意願的,登記機構應當尊重捐獻人意願,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登記。
第十八條捐獻人指定的捐獻執行人,應當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擔任;沒有近親屬的,可以由其指定的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擔任。
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公民死亡後,其近親屬共同表示捐獻意願的,捐獻執行人由其近親屬共同指定。
第十九條捐獻人死亡後由其捐獻執行人通過紅十字會實施人體器官捐獻,捐獻的人體器官經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統一分配後,由具有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實施移植手術。

第四章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獲取器官前應當舉行緬懷儀式。對獲取器官完畢的遺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
人體器官捐獻全過程應當由紅十字會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並記載。
第二十二條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醫療機構應當在紅十字會協助下將遺體送殯葬單位火化後妥善安葬;捐獻人近親屬要求自行安葬的,應當尊重其意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獻人的基本殯葬費用,並為殯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捐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排序。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人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建立人體器官捐獻紀念設施、紀念網站,提供緬懷場所,組織開展悼念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救助基金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途徑募集。
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人體器官捐受雙方的個人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體器官捐獻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有關管理制度及標準執行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紅十字會應當將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信息、完成捐獻信息和有關工作情況,定期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第三十一條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進行相應的醫學檢查,經鑑定符合捐獻條件的人體器官方可利用。經檢查不符合移植條件的,可以用於醫學教學與科學研究或者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但應當告知捐獻執行人並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完整記錄人體器官獲取、移植等情況,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省紅十字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捐獻器官的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的器官。
第三十四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的有關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自處理、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撤銷註冊登記。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公民死亡後捐獻角膜、血管等人體組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人大常委會:
根據《湖北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辦法》的要求,我們對《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以來的情況開展了評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貫徹實施成效
《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實施以來,全省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強化對人體器官捐獻者的服務與權益保障,注重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培訓與管理,推動基層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建設,不斷最佳化工作環境,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依法依規、紮實穩妥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回響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理解。潛在捐獻者人數由2014年的2000人增加到2015年的3000多人;成功實施器官捐獻由2014年的213例增加到2015年度的336例,同比增加58%。從捐獻案例數看,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位居全國前三位,牢牢進入全國第一方陣。
目前,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法治環境初步形成。一是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環境發生明顯變化,捐獻動員成功率逐年提高;二是廣大民眾普遍反映《條例》出台後捐獻登記便捷了,器官捐獻安心了;三是市級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體制機制逐步建立;四是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人員、經費、場地正依法逐步落實;五是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非移植醫療部門理解、支持和配合意識進一步增強;六是部分地市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者家屬緬懷紀念場所;七是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者困難家庭救助專項基金;八是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管理逐步規範。《條例》的施行極大地保障了捐獻者權益,樹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在全社會倡導“拯救生命、捐獻光榮”幸福理念,營造出了“器官捐獻、生命永續”的道德新風尚。
二、《條例》貫徹實施情況
(一)宣傳貫徹情況
《條例》頒布後,全省紅十字會系統迅速掀起了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熱潮。一是新聞媒體全方位宣傳。《湖北日報》專版刊發《條例》全文,副省長甘榮坤發表署名文章,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權威解讀,省紅十字會主要領導答記者問,分管領導在省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訪談,全省紅十字會系統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開展集中宣傳、專題宣傳等活動。二是召開專題座談會和舉辦培訓班。省紅十字會邀請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郝林娜、甘榮坤副省長和省人大、省直機關工委、省法制辦、省民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領導和移植醫療機構領導、有關市州紅十字會和衛生計生委負責人90餘人參加《條例》座談會,從更深層次研究討論了《條例》對於保障和促進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舉辦了專題培訓班,全省紅十字會、衛生計生系統相關領導和工作負責人、廣大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和紅十字志願者代表約110人參加了《條例》培訓。省紅十字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賀方紅同志親自作報告,針對施法一線人員提出法律意識、紅會意識和捐獻意識的要求,強調只有“法”字當頭,輔以自覺的紅會意識和捐獻意識,才能成就全省紅十字人體器官捐獻事業。三是“點”“面”結合,擴大宣傳聲勢。組織編印《條例》單行本5萬本和宣傳冊頁5萬份向社會發放,利用醫院、社區等公共場所宣傳欄、多媒體顯示屏展示《條例》內容,擴大宣傳覆蓋面。紅十字志願服務者與服務對象面對面交流,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實施器官捐獻過程中與潛在捐獻者家屬認真溝通,強化重點人群宣傳力度。
(二)《條例》主要制度措施的實施情況
加強推動引導。為深入推動《條例》落實,省紅十字會及時印發《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的通知》,號召全省紅十字會系統迅速行動起來,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規定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赴市級紅十字會開展學法用法專項調研活動,推動市級紅十字會召開貫徹落實《條例》工作會議。目前,全省14個地市級紅十字會已相繼召開工作會議,部署依法依規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相關工作。
強化主體責任。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涉及多部門,社會關注度高。省紅十字會相繼召開有關工作會議和座談會,強化工作主體責任。明確了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紅十字會組織推動責任、移植醫療機構器官獲取和移植責任、非移植醫療機構配合責任、社會公眾參與責任。根據《條例》要求釐清了各相關工作主體的責任,形成了責任明確、分工合作、協調配合的良好氛圍。
提高服務質量。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服務對象就是潛在捐獻者和捐獻者家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是器官捐獻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一舉一動都關係到政府和紅十字會的形象,紅十字會始終把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教育、培訓、監督、考核作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提高服務質量,讓人民民眾滿意,把好事做好,省紅十字會專門編髮了協調員行為規範和工作手冊,配合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對協調員年度考核開展了經常性監督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加大培訓力度。搞好各方面培訓是《條例》的基本要求。一年一度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培訓和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培訓已經固化形成制度。省市級紅十字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移植醫療機構按培訓安排,加強了培訓工作。
規範捐獻程式。規範捐獻程式是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關鍵所在。省紅十字會從規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行為入手,制定了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流程,起草了人體器官捐獻者檔案資料管理辦法。在捐獻過程中,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注重通過捐獻見證,監督和把握工作流程,促使捐獻工作有序合規開展。
推進志願者服務。在《條例》貫徹施行中,注重發揮紅十字志願服務作用,省紅十字會從器官移植受益者中挑選40名康復者作為志願者骨幹組建了省人體器官捐獻志願者隊伍。以其自身經歷現身說法,感動更多社會人士參與到人體器官捐獻行列中來。通過志願服務宣傳,一年來有500多人主動報名加入人體器官捐獻者行列。
做好人道救助。依照《條例》規定,我們爭取省財政撥付啟動資金500萬元,積極向社會募集經費420萬元,設立了人體器官捐獻人道救助資金。自去年8月實行以來,按照《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救助人體器官捐獻者困難家庭50戶,救助金額382萬元。
(三)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條例》的執法主體是全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組織推動和實施。實施過程中,省紅十字會注重溝通協調,積極主動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聯合出台了相關配套政策和法規制度,同時加強對日常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加大了為《條例》行政執法服務力度。
(四)《條例》配套檔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為保障《條例》的貫徹落實,省紅十字會積極向省政府請示匯報,注意和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溝通協調,會同其分別起草了5份配套檔案和規定。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頂層設計、工作指導、信息報告、見證獲取、困難救助、宣傳和登記動員、分片劃區服務、協調員管理、檔案管理和緬懷紀念等諸多方面。省級已經頒布實施和正在運行的配套政策有《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頒發)、《關於做好心臟死亡器官捐獻信息上報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劃分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獲取組織服務範圍的通知》等3份規範性檔案。其他2份正在協調溝通之中。尤其是對人體器官捐獻者困難家庭的人道救助工作,有效地弘揚和褒獎了人體器官捐獻者及其家庭的人道行為,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三、《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對於終末期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來說,人體器官移植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質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我國人口眾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也很多,供需比達1:30,我省供需狀況一樣,面臨著供需的突出矛盾。開展好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逐步提高器官捐獻的規模和人群比例,擴大器官來源,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治,使人民民眾健康水平等到更大的改善。《條例》實施中也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一)人體器官捐獻的社會認知度還不是很高。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從試點到全面推開雖然歷經6年之久,尤其是近年來實施捐獻案例呈逐年大幅遞增趨勢,但從實際情況看,人們關於生死的傳統觀念依然很強,不認可實施人體器官捐獻的人群依然龐大,有些家庭法定捐獻執行人的捐獻決定往往受到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的干擾而不能順利實施。從捐獻案例情形看,95%以上的捐獻者家庭比較困難,希望實施捐獻後申請困難救助解決眼前的實際困境。有很大一部分潛在捐獻者家屬寧願看著自己的家人在醫院等待死亡和火化,而不願接受器官捐獻。從宣傳動員器官捐獻成功的比例來看,動員捐獻的成功率只有10%至20%。加大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力度,增加社會知曉率和參與度,將是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需要長期努力的方向。
(二)地市級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機構受編制所限難以落實。全省17個市州、直管市、林區紅十字會,依照《條例》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解決人體器官捐獻機構相應編制問題,現只有襄陽市人體器官捐獻服務中心獲批(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人);由於地方政府落實編制難以到位,形成了省里有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地方紅十字會無相應機構,導致具體工作難以協調推進。
(三)一些地方政府對《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認識,落實不力。少數地方政府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領導不夠、支持不夠,沒有按《條例》要求落實機構和經費,使得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在該地沒有正常開展。
(四)部分非移植醫療機構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認識存在偏差。部分非移植醫療機構因未開展器官移植業務,認為器官捐獻與己無關,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錯誤觀念,單位領導不重視,科室領導不敢為,信息員不敢報信息,導致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開展工作處處碰壁,潛在捐獻者資源流失嚴重。
(五)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結構不合理,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監管難度大。由於國家層面關於人體器官捐獻的職能部門定位仍未明確或者存在分歧。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分類依然不明晰,從目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構成比例看,全省47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中,三分之二是醫療機構兼職協調員,紅十字會專職協調員明顯偏少。醫院兼職協調員人事關係、工資福利在醫療機構,紅十字會負責業務管理和指導,責權分離,對其監管缺乏相應手段。紅十字會專職協調員實際兼職其他工作,還有少數聘用人員,不能全身心地投入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工作中。
(六)《條例》對非移植醫療機構的規範條款缺失。《條例》中對非移植醫療機構的規範條款少,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場地大都是在當地醫療機構的急診室、腦外科和手術室完成,而非移植醫院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缺乏法制依據,工作起來障礙多。
(七)政府財政和彩票公益金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道救助基金支持和投入概念模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途徑募集。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從實際工作看,2015年省級財政落實了500萬元救助金,2016年就沒有認可將救助金納入財政預算。目前按照《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每例救助標準是3-9萬元,2015年實際捐獻為336例,按照60%救助比例(目前大多數捐獻家庭尚屬貧困戶),每例平均6萬元核算,最低需救助資金1200萬元。因為《條例》並未明確說明政府財政、彩票公益金必須持續不斷、每年都要給予支持,因此省紅十字會具體落實這項資金非常困難。如果救助資金不能到位,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將舉步維艱。
四、相關建議
(一)建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加大對《條例》的調研執法檢查力度。敦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職,使其加大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力度,推進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平衡協調發展。
(二)建議省財政按照《條例》要求,按照上年度捐獻實際完成例數和救助率,綜合測算後,將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納入當年財政年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捐獻人數的增加,每年適當增加預算。
(三)建議省編辦加大對地方紅十字會從事人體器官捐獻的編制支持力度,出台對地方編制的指導性意見。
(四)建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對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監督管理,為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發揮支撐作用。

解讀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本著“完善捐獻工作體系,疏導捐獻流程,鼓勵捐獻行為,規範監督管理”的立法思路,重點圍繞促進人體器官捐獻事業健康發展,著力解決當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政府及相關各方職責、捐獻人權益保障、登記和捐獻、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人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步入法制化軌道。
釐清各方職責
完善捐獻工作機制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涉及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內容,情況複雜,專業性較強,工作難度大。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管、紅十字會組織推動、全社會支持參與”的工作格局和運行機制,有利於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在立法中明確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才能確保這一工作有序開展。為此,《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二是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安、財政、民政、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有關工作。三是明確紅十字會的職責,規定省紅十字會負責建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同時明確紅十字會統一管理潛在捐獻人信息的職責。四是明確醫療機構的職責,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還應當為獲取捐獻器官提供服務保障。此外,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建設、培訓管理、職業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加強權益保障
鼓勵捐獻行為
維護捐獻人的人格尊嚴,保障捐獻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人文關懷,不僅是國際通行做法,而且符合我國的國情。為了更好弘揚人道主義精神,褒獎無私奉獻精神,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對捐獻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措施作了比較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一是彰顯對捐獻人權益的保障,明確規定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二是明確對捐獻人家屬權益的保障,規定捐獻人近親屬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排序。三是對捐獻人遺體的尊重、身故後的喪葬事宜、家屬的緬懷紀念以及人道救助等方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四是明確規定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及其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特別是對救助基金的募集途徑和使用目的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條例》規定,救助基金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途徑募集,為生活困難的捐受雙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此外,還對捐受雙方個人信息保密作了規定,即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人體器官捐受雙方的個人信息和資料。
疏導捐獻流程
完善捐獻體系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愛心人士自願加入到器官捐獻的行列,為避免出現“捐獻無門”、“捐獻無法”的尷尬,保障人體器官捐獻在陽光下運行,《條例》努力暢通人體器官捐獻渠道,完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
一是明確了捐獻登記的有關規定。《條例》明確規定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並對其職責作了詳細規定。同時,對自願捐獻人體器官的條件和要求,符合捐獻條件的公民向誰表達捐獻意願,如何辦理捐獻登記以及如何變更、撤銷登記等方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對如何實現捐獻作了規定。由登記到捐獻的實現需要捐獻執行人協助完成,捐獻執行人是這一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為此,《條例》對捐獻執行人的條件、範圍以及如何開展工作等有關事項分別作了詳細規定。比如,捐獻人在辦理捐獻登記時,應當指定捐獻執行人;捐獻人死亡後,由其捐獻執行人通過紅十字會進行實施,使捐獻行為更加明確、規範,充分反映捐獻人的意願。
三是對捐獻器官的分配作了嚴格規定。捐獻的器官能挽救和延續他人的生命是捐獻人最大的願望,能夠公平地接受器官移植,是等待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最關心的問題。為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發揮最大的移植治療效果,《條例》規定,捐獻的人體器官必須經國家人體器官捐獻分配與共享系統統一分配,由具有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負責實施。只有科學嚴格的程式保障,才能實現器官分配的陽光操作,保證利用的效率。
建立監督機制
規範捐獻監督管理
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公平、公正的開展和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的有序發展,離不開科學、有效的監督,監督要始終貫穿人體器官捐獻的全過程。為此,本條例對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作了詳細規定。
一是行政監督。《條例》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人體器官捐獻行政監督的主體,監督的內容是相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等對人體器官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是社會監督。社會監督包括公民、社會團體以及輿論監督等,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形式。《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投訴、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違法行為的權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工作都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依法處理。
三是備案、報告制度。備案是一種事後監督形式,本條例借鑑外省市的立法經驗,對紅十字會、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制度作了規定。此外,還規定具備臨床移植資質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人體器官獲取、移植等情況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省紅十字會報告。《條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希望政府有關部門、紅十字會、醫療機構以及社會各界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條例》有關規定,共同推動我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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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5年艱辛努力,《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北由此成為全國第三個為器官捐獻立法的省份。日前,湖北省紅十字會就深入學習貫徹《條例》召開座談會,與會代表專家踴躍發言,推動湖北器官捐獻工作邁上新台階。
《條例》實施為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奠定法治基礎
湖北省副省長、省紅十字會會長甘榮坤表示,湖北省委、省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改善民生,全力支持人體器官捐獻。我們召開貫徹實施《條例》座談會,這對於全面推進湖北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依法開展、提升法治湖北建設水平、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必將起到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郝林娜在會上說,湖北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走在了全國前列,《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湖北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將為開創湖北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新局面奠定堅定的法治基礎。
《條例》出台將緩解器官供需矛盾突出問題
沒有器官就沒有移植,隨著死囚捐獻停止,人體器官捐獻必將成為器官移植重要來源,但目前器官供需矛盾突出,武漢作為中部醫療中心,器官移植至關重要。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董念國表示,湖北及時制定了《條例》,一定能促進湖北器官移植事業快速發展。
武漢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陳耘認為,武漢市是我國首批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城市,器官捐獻供需矛盾突出,導致了器官買賣、器官分配不公等突出問題,亟需法律規範和保障,《條例》出台讓我們有法可依,無後顧之憂。
《條例》確保捐獻公平規範 鼓舞更多人無償捐獻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副院長廖家智說,《條例》出台明確了醫療機構的職責,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還應當為獲取捐獻器官提供服務保障。讓我們醫務人員在開展器官移植手術時,無後顧之憂。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稱,《條例》保障了捐獻人隱私權、人身權等權益,捐獻人近親屬移植排序有優先權,尊重逝者尊嚴、免除基本喪葬費用等,衛生計生部門管理監督,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宣傳、捐獻登記、信息接收、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確保捐獻公平規範。
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瑞則認為,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條例》首先把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把器官捐獻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就給予了充分保障;將對捐獻者的緬懷等人文關懷上升到法律層面,超越了以往的簡單的醫學倫理;還專門提出建立救助基金,明確捐獻人近親屬優先排隊;並簡化捐獻程式,上門服務方便捐獻者,這些富有溫情的措施必將鼓舞引導更多人自願無償捐獻。
湖北將通過開展各種形式宣傳讓《條例》深入人心
“為了核實捐獻者身份,做好捐獻工作,2013年以來,我們跑遍了山山水水,車輛行駛里程超過25萬公里。吃苦不怕,最怕的是沒有法律保障,被別人誤解,《條例》出台鼓舞人心,讓我們做踏實更有幹勁。”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器官捐獻協調員蔣繼貧談到。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朱忠華建言,《條例》實施後,各地要通過正面典型,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讓器官捐獻深入人心。此外要建立協調員隊伍,加強業務培訓。
湖北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賀方紅說,下一步,湖北省紅十字會將不辱使命、依法履職,掀起學習宣傳條例的熱潮,堅定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前進的方向,加快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建設,抓緊進行配套辦法的制訂出台,建立人體器官捐獻人道救助基金,保障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開拓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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