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是2015年7月21日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深化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省運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建設廉政陽光交通,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維修、綜合性能檢測(以下簡稱“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我省駕培和維修檢測行業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開放駕培和維修檢測市場
(一)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許可及“先照後證”的有關規定,調整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式;對申請從事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的,凡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的,運管機構均應依法予以許可,不得以未經法定程式的規劃或其他不正當理由進行數量控制,限制其發展。
(二)規範駕培計時培訓系統使用管理。運管機構設定的駕培計時培訓系統信息管理平台,必須對所有的駕培計時培訓系統開發商開放數據傳輸接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符合部頒《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平台技術規範》和《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計時終端技術規範》的駕培計時培訓系統進入我省駕培市場,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駕培機構使用指定的駕培計時培訓系統。
(三)推行檢測結果全省互認。凡是我省具備資質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出具的檢測結果,在全省範圍內均應作為營運車輛辦理相關營運手續的依據,各地運管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營運車輛到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
二、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責歸位
(四)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將由省運管局負責的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貨物運輸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包含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等4類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員的培訓、考試和日常管理工作,下放給市州運管機構負責;將由省運管局負責的駕培教練員的考試工作委託給經省運管局認定的、具備全電子化考試能力的市州運管機構組織實施。
(五)嚴格按照許可許可權實施許可。市州運管機構越權實施的駕培和維修經營行政許可,應歸位縣級運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將相關資料移交給屬地縣級運管機構;未設縣級運管機構的,其駕培和維修經營行政許可仍由市州運管機構負責實施。
(六)嚴格按照許可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運管機構在實施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許可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條件、程式、期限和方式進行審查,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不得擅自增設許可條件和程式,不得超過規定期限,不得委託行業協會或其他中介機構實施審查。
三、進一步規範行業管理行為
(七)嚴格規範行政許可收費行為。各級運管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規或變相收取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駕培結業證和駕培計時培訓系統IC卡、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等工本費。
(八)嚴禁參與或違規干預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活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違規干預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活動;已經參與經營的,必須立即撤出投資,與駕培和維修檢測經營活動徹底脫鉤。
四、進一步提升運管機構行政效能
(九)提高運管隊伍素質。要加強對運管工作人員的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要充分運用科技手段,依託網際網路平台,改進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十)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運管機構的領導和監督,按照核定的機構編制控制人員數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實解決運管機構管理經費不足等實際問題。
(十一)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要通過入口網站、宣傳櫥窗及時公開市場供需經營狀況、行政許可事項信息和相關辦理流程及要求,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依法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做到行政許可公開透明、廉政陽光。
(十二)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各級運管機構要健全內部工作的監督、制約、協調和問責機制,做到業務受理、實質審查、許可發證等關鍵工作崗位相對獨立、責任明確,各崗位既相互協調配合,又相互監督制約,堅決杜絕違規行為發生。
(十三)強化對下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管機構要加強對下級機構和單位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受理、調查、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違規實施許可的,要責令其及時予以糾正,直至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
(十四)嚴格違紀責任追究。對違反政策規定、失職瀆職的運管機構工作人員,應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要追究該運管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實施辦法由省運管局另行制定。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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