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 現將《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提高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24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19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包括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湖北分成部分和水利部等將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中央分成返還湖北省的部分。
第三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全額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並通過項目形式重點用於三峽庫區及三峽大壩下游市(州)、縣(區)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用於相關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年度資金使用出現結餘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省政府確定的水資源保護與利用重點項目建設。
(二)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包括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管理、保護與超採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聯通。
(三)國家重點水資源保護與利用項目建設配套。包括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試點示範,國家水資源節約、管理和保護等項目的配套資金。
(四)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的事項。包括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標準制定,應急處置與管理能力建設等。
第五條 省級水利部門依據上年度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情況和省政府批覆的相關水資源規劃,編制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年度使用方案,送省級財政部門會核。
第六條 省級水利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水資源費年度使用方案,於每年6月底前印發立項指南。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按照省級印發的立項指南編制本級項目實施方案,並於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申報。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級水利、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地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和批覆。項目一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覆。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根據省級下達的項目資金和批覆,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第八條 省級水利、財政部門共同負責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水利、財政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資金撥付按照《湖北省重點農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暫行辦法》(鄂財農發〔2013〕1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資金和項目基本情況在項目區顯要位置公示,主動接受項目區民眾監督。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包括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湖北分成部分和水利部等將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中央分成返還湖北省的部分。
第三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全額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並通過項目形式重點用於三峽庫區及三峽大壩下游市(州)、縣(區)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用於相關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年度資金使用出現結餘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省政府確定的水資源保護與利用重點項目建設。
(二)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包括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管理、保護與超採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聯通。
(三)國家重點水資源保護與利用項目建設配套。包括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試點示範,國家水資源節約、管理和保護等項目的配套資金。
(四)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的事項。包括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標準制定,應急處置與管理能力建設等。
第五條 省級水利部門依據上年度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情況和省政府批覆的相關水資源規劃,編制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年度使用方案,送省級財政部門會核。
第六條 省級水利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水資源費年度使用方案,於每年6月底前印發立項指南。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按照省級印發的立項指南編制本級項目實施方案,並於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申報。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級水利、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地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和批覆。項目一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覆。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根據省級下達的項目資金和批覆,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第八條 省級水利、財政部門共同負責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水利、財政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資金撥付按照《湖北省重點農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暫行辦法》(鄂財農發〔2013〕1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湖北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資金和項目基本情況在項目區顯要位置公示,主動接受項目區民眾監督。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