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車工業學院章程》是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核准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汽車工業學院章程
- 確立時間:2016.2.4
- 核准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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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信息
《湖北汽車工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檔案全文
序 言
湖北汽車工業學院源於1972年成立的第二汽車製造廠工人大學。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為湖北汽車工業學院。
學校秉承“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的辦學精神,形成“立德樹人,全面發展”和“根植於汽車產業,堅持走產學研合作之路,培養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的辦學理念。學校依託東風,立足湖北,面向全國,服務汽車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努力建設以工為主,工、管、理、經、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汽車工程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車城西路167號。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證穩定的經費來源,對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校訓為“求是創新”。
第六條 學校校徽整體呈圓形,主色調為深藍色,由外圓、學校中英文名稱及核心三部分構成。其中,主圖形由核心的三個“人”字圖案與代表學校學科特色的“汽車”圖案組合而成,寓意學校致力於培養汽車行業卓越工程師的遠大理想和宏偉目標。
第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12月1日。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學校發揚企業辦大學發展形成的工程教育重視實踐的傳統,深化教育綜合改革,著力培養面向生產、管理一線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 辦學特色及辦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圍繞汽車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積極擴大研究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開展其他形式和類型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以汽車產業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需求為導向,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形成從汽車材料、汽車設計、汽車製造、現代物流到汽車服務的涵蓋“汽車產業鏈”的學科專業布局。
第十三條 學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國建立優質生源基地,科學制定招生方案,實行陽光招生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根據國家批准的學科門類及名稱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選派中青年教師到企業掛職鍛鍊,堅持從企業選聘優秀工程技術人員擔任產業教授和兼職教師,努力建設一支工程經驗豐富、學術水平高的教師隊伍。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汽車產業人才市場需求,全面推進工程教育改革,堅持校企協同和產學結合,協同共享教育資源和創新創業支持性資源,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創新創業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實施科技創新培育工程,積極開展工程套用基礎、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研究,加強協同創新,推進產學研基地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和道教文化、東風文化和汽車文化的研究,並加強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人文素質教育,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文化智庫作用。建立豐富快捷的信息(圖書)資源共享平台,面向社會開放,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照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和參與各類學生團體,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等各類活動,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獲得就業創業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院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五)按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六)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積極改善教育教學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和其他幫扶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用制度。
(四)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重大事項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崗位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設定崗位,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申訴救濟機制,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不履行契約的教職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原則,設定、變更或撤銷內設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範圍。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根據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 校長在黨委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並向黨委報告決議執行情況,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審議、決定學校重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 中共湖北汽車工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的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實施黨章和有關規定範圍內的黨內監督。
(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行為進行嚴肅問責。
(三)對黨員幹部開展廉潔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五)受理涉及黨員幹部和黨組織違反黨紀規定的檢舉、申訴和控告,依法查處黨員幹部和黨組織的違紀違法行為。
(六)依法保護黨員幹部的合法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科研工作規劃,評議學校在科研工作中擬作出的重要決策。
(二)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和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評議擬引進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審定各級各類人才工程候選人資格。
(四)評定學校重大科研立項以及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五)制定學術規範,開展學術道德教育,對校內涉嫌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仲裁,並對違反學術道德的當事人提出處罰建議。
(六)指導全校的學術活動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工作。
(七)為學校其他重要事項決策中的學術問題提供諮詢或論證。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和檢查學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制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檢查評估學位授權點。
(三)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的組織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教學經費預算等重要事項。
(二)參與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對各學科的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及評估體系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評估。
(三)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
(四)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五)審議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教學管理制度。
(六)審議學校對教學工作有實質影響的其他各類政策和工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全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各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運作、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執行。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共青團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生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的事項。
(六)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負責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信息技術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院(部)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獨立自主開展各項工作,對學校負責。
第五十六條 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由學院(部)院長(主任)、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組成。
學院(部)通過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等會議制度,按照相應的議事規則實施民主管理和學術管理。
第五十七條 院長(主任)主持學院(部)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長(副主任)按分工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院(部)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學院(部)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全面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
第六章 財務 資產 審計 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大學。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全口徑綜合財務預算,根據“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實行學院綜合預算制度,學校根據學院的辦學成本、辦學績效和目標任務核定其綜合預算。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其他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辦產業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機構。學校與校辦產業之間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及二級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二級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校園環境建設和安全管理,為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條 學校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熱衷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政府部門代表、東風汽車公司等相關企業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校內外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會參與學校辦學定位、發展戰略規劃等重大事務的諮詢、評議,對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進行監督評議,促進學校與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長期緊密聯繫與合作,籌措辦學資源,支持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及其前身學習、工作過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譽教授等人士。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校友總會,在各地區成立地區校友會,並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和社會的合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
第七十四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密切與各級政府、東風汽車公司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聯繫,實施合作育人和協同創新,實現學校與行業和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七十六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黨委會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請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九條 學校成立章程執行委員會,具體統籌有關章程執行工作。
第八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