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湄潭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

一、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立項。《湄潭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修訂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辦公室具體負責)提出書面立項報告,按程式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後正式立項。
2、修訂。修訂縣總體應急預案立項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應組織專門工作班子負責預案修訂工作。預案修訂過程中,要認真對照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借鑑其他縣總體預案,徵求相關單位(部門)意見,召開專家評估會論證。
3、審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有關單位(部門)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綜合協調後,提出縣總體應急預案修訂草案及修訂說明,按程式報送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分管負責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常務副縣長,由縣長審簽。
4、印發。縣總體應急預案修訂完成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5、發布。縣總體應急預案修訂完成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應會同縣文體廣電局、縣外宣中心等及時向社會發布。
二、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1、立項。制訂縣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專項應急預案”),由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初審後提出處理意見:不同意作為縣專項應急預案立項的,退回原申報單位(部門),並說明原因;同意作為縣專項應急預案立項的,說明立項理由,按程式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後正式立項。
2、起草。縣專項應急預案立項後,主辦單位(部門)應組織專門起草班子,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做好預案(草案)編制工作。預案(草案)編制過程中,要認真對照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借鑑其他縣同類型預案,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行充分評估論證。縣專項應急預案(草案)經主辦單位(部門)領導班子集體審定後,正式上報縣人民政府。
3、審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主辦單位(部門)報送的縣專項應急預案(草案)要認真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應會同主辦單位(部門)徵求相關單位(部門)意見,對相關單位(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協調。縣專項應急預案(草案)審核完畢後,按程式報送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分管負責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縣長,由常務副縣長審簽。
4、印發。縣專項應急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由主辦單位(部門)負責解釋。
5、修訂。縣專項應急預案應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修訂工作由主辦單位(部門)負責,起草、審批、印發工作要求同上。
6、發布。縣專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完成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應會同主辦部門(單位)及時向社會發布。
五、大型集會活動應急預案
1、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本鄉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
2 、鄉(鎮)總體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完成後,應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3、縣直有關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經貿等集會活動,應事先制訂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應急處置火災、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體性騷亂、恐怖攻擊、重大刑事案件等。
4、大型集會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行前3天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材料報送縣應急管理辦公室)。
5、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本鄉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
6、鄉(鎮)總體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完成後,應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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