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君宇

游君宇

游君宇,男,壯族,1968年11月出生,廣西凌雲人,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物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學歷,政工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一級調研員。

2022年3月8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原區委書記游君宇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游君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游君宇
  • 國籍中國
  • 民族:壯族
  • 籍貫:廣西凌雲
  •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7.09--1990.07 廣西右江民族師範專科學校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90.07--1993.08 廣西凌雲縣邏樓鎮國中教師、教導主任
1993.08--1994.01 廣西凌雲縣團委副書記
1994.01--1995.04 廣西凌雲縣團委書記
1995.04--1996.09 廣西凌雲縣伶站鄉黨委副書記
1996.09--1999.04 廣西凌雲縣下甲鄉黨委副書記,鄉人民政府鄉長(1994.08--1996.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4—1999.09 廣西凌雲縣加尤鎮人大主席
1999.09--2001.08 廣西凌雲縣加尤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1.08--2001.09 廣西德保縣委常委
2001.09--2009.09 廣西德保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2.09--2006.07 廣西德保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2002.09--2004.07廣西大學物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6.07--2006.09 廣西北海市海城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9--2011.05 廣西北海市海城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11.05--2016.04 廣西北海市海城區委副書記(其間:2015.03--2015.06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第26期春季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6.04--2016.06 廣西北海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
2016.06--2018.11 廣西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8.11--2020.06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書記,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
2020.06--2021.06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書記、一級調研員,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
2021.06-- 廣西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黨組書記、一級調研員,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
2021.06-2021.07 任廣西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黨組書記、一級調研員;
2021.07-2021.08 任廣西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
2021.08-2021.10 任廣西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一級調研員。
北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北海市第十四、十五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9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原局長游君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游君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家風不正,兄弟同腐,官商勾結,大搞權錢交易。欺騙組織,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並獲取收益;公權私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項目推進和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游君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游君宇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北海市鄉村振興和水庫移民工作局原局長游君宇(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游君宇作出逮捕決定。

一審宣判

2022年3月8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原區委書記游君宇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游君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其退出受賄所得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查封在案的以游某名義購買的一套房產依法拍賣所得款充抵尚未退出的贓款及罰金,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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