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橋和過往船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舶包括浮動設施。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有關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相關責任。
需航經港珠澳大橋的船舶,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員遵守本辦法,保障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
第五條 港珠澳大橋設定三座航道橋和一個隧道區。
航道橋自東向西依次為青州航道橋、江海航道橋和九洲航道橋。
隧道區為港珠澳大橋警3號燈浮標、4號燈浮標連線至港珠澳大橋警7號燈浮標、8號燈浮標連線之間的範圍。
需航經港珠澳大橋的船舶應當在橋樑航道或者隧道區航行。
第六條 港珠澳大橋航道橋通航孔設定及通航淨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橋:一個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318米、淨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85米、淨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橋:兩個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173米、淨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85米、淨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橋:一個主通航孔和兩個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210米、淨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淨空寬度85米、淨空高度20米。
第七條 港珠澳大橋三座航道橋對應設定青州、江海、九洲三條橋樑航道:
(一)青州橋樑航道長度為橋軸線兩側各1852米,航道走向為0°~180°;
(二)江海橋樑航道長度為橋軸線兩側各1000米,航道走向為165°~345°;
(三)九洲橋樑航道為九洲港航道中橋軸線兩側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為149°~329°。
第八條 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設定兩級通航安全警戒線,一級警戒線位於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1000米;二級警戒線位於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5000米。
第九條 除應急處置、執行公務,以及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任何船舶不得進入一級警戒線內的橋樑航道和隧道區以外水域。
禁止在一級警戒線內從事下列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淌航、掉頭;
(二)通航橋孔內追越或者並列行駛;
(三)逆向通過單向通航橋孔;
(四)橫越橋樑航道;
(五)船舶羅經校驗、試航船舶效用試驗;
(六)編解隊、過駁作業;
(七)從事捕撈、水產養殖、水生作物種植;
(八)其他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除在港區、碼頭、錨地或者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和作業;確因緊急情況需要錨泊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按照規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態,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快駛離。
港珠澳大橋所在區域發布藍色以上颱風預警信號,或者升掛颱風信號2號以上風球時,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和作業。
第十一條 需要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錨泊、系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落實安全措施,防止發生走錨、斷纜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橋安全的事故或者險情。非自航船舶錨泊時應當配備滿足安全要求的拖輪值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級警戒線以內進行水上水下活動前,應當通報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船舶進入二級警戒線以內,應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及時了解水域範圍內的交通狀況,以安全航速行駛,並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要求。
第十四條 船舶進入橋樑航道和隧道區前,應當保持主機、舵、錨、航行信號、通信、導航設備、拖帶設備以及應急設備處於良好技術狀態;船舶進入橋樑航道前,船長應當在崗值班,及早與過往船舶取得聯繫,明確各自動態及會讓意圖。
第十五條 船舶通過橋樑航道前,應當根據潮汐、水位變化情況核實橋樑航道、通航橋孔的實際通航淨空高度和寬度;根據本船的噸位和當時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夠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選擇適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橋樑航道及通航橋孔通過。
船舶通過隧道區前,應當根據本船的噸位,保留足夠的富裕水深。
第十六條 船舶通過港珠澳大橋通航孔時,應當在橋涵標引導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規則:
(一)青州航道橋主通航孔雙向通航;其東側副通航孔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副通航孔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二)江海航道橋東側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三)九洲航道橋主通航孔雙向通航;其東側副通航孔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單向通航,其西側副通航孔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單向通航。
(四)航經單向通航橋孔時,沿橋孔中軸線航行;航經雙向通航橋孔時,要避免在橋孔下方交會,無法避免時,儘可能靠右航行,並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第十七條 高速客船通過橋樑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25節,不得低於5節。
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過隧道區時航速不得超過15節,通過橋樑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12節,不得低於5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進入橋樑航道:
(一)港珠澳大橋所在區域升掛颱風信號3號以上風球或者風力達到8級以上的;
(二)發現一級警戒線內航道、航標等存在異常情況妨礙本船正常通過的;
(三)本船操縱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設備出現故障,不能確保全全通過的;
(四)載運爆炸品的;
(五)拖帶總長度超過200米或者拖帶總寬度超過40米的拖帶船隊,或者夜間拖帶的;
(六)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禁止船舶通過橋樑航道的其他情形。
一級警戒線內能見距離小於1000米時,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進入橋樑航道;能見距離小於500米時,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進入橋樑航道。
船舶航行應當遵循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環境保護有關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通航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港珠澳大橋滿足設計的通航標準;
(二)按照規定和相關標準,設定和維護港珠澳大橋防撞、監控設施等安全設施,確保標識清晰、效能完好;
(三)加強一級警戒線內水域通航安全監控,發現影響通航安全異常情況時,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向過往船舶發出安全預警信息,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四)對港珠澳大橋結構、防撞設施等進行有礙通航安全的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五)建立緊急救援機制,應對緊急情況。
第二十條 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險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互救,避免或者減輕可能對港珠澳大橋造成的危害,並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移位、損壞、滅失及其他有礙通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負責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並保障港珠澳大橋導助航設施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負責港珠澳大橋航道管理的單位應當定期測量橋樑航道水深,並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時的對地速度。
(二)拖帶總長度,是指從頂推或者吊拖船隊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間的水平距離。
(三)拖帶總寬度,是指拖帶船隊整體最寬處的寬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是廣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用好管好大橋指示批示精神,加強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大橋安全運營的政府規章。
港珠澳大橋是連線粵港澳三地的跨境工程,大橋所在的珠江口水域通航環境複雜,船舶碰撞橋樑風險較高。面對港珠澳大橋水域特殊的通航環境和大橋橋、島、隧組合的結構特點,《辦法》的頒布,使大橋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要求更細化和更具有針對性,完善了珠江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法規體系,更有利於橋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防範船舶碰撞橋樑事故的發生和保障大橋、珠江口航運的安全暢通。
《辦法》共25條,從管理職責、安全主體責任、港珠澳大橋通航要求、船舶航行要求、港珠澳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了通航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要求和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通航安全管理職責。港珠澳大橋設有青州、江海、九洲三座航道橋和一個隧道區,對應三座航道橋設定青州、江海、九洲三條橋樑航道,《辦法》規定了船舶通過港珠澳大橋時必須從青州、江海、九洲三條橋樑航道和隧道區通過。
《辦法》規定對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實施分級管控,設定由遠及近的兩級通航安全警戒線,其中一級警戒線位於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1000米;二級警戒線位於橋軸線兩側,距橋軸線5000米。除應急處置、執行公務,以及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任何船舶不得進入一級警戒線內的橋樑航道和隧道區以外水域。
同時,規定了船舶進入橋樑航道、隧道區、通航孔的航行要求,分別明確了一、二級警戒線內的禁止行為和航行要求。其中,一級警戒線內禁止淌航掉頭、通航橋孔內追越或者並列行駛、逆向通過單向通航橋孔、橫越橋樑航道等,規定了警戒線內船舶的航行要求和船舶進入橋樑航道、隧道區、通航孔的航行要求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二級警戒線以內進行水上水下活動前,應當通報港珠澳大橋管理單位,並加強瞭望,謹慎駕駛,及時了解水域範圍內的交通狀況,以安全航速行駛,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要求。
《辦法》規定,如出現港珠澳大橋所在區域升掛颱風信號3號以上風球或者風力達到8級以上,發現一級警戒線內航道、航標等存在異常情況妨礙船舶正常通過,船舶操縱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設備出現故障不能確保全全通過,載運爆炸品,拖帶總長度超過200米或者拖帶總寬度超過40米的拖帶船隊或者夜間拖帶等情形時,禁止船舶進入橋樑航道。對於通過港珠澳大橋的航速限制,明確高速客船通過橋樑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25節,不得低於5節。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過隧道區時航速不得超過15節,通過橋樑航道時航速不得超過12節,不得低於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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