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特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 印發部門:財政部、教育部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16日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13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獎學金的管理,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屬檔案: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2017年10月16日印發)

管理辦法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面向在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制港澳本專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及華僑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4.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1.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190人,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獎1000名,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1600名,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獎2700名,每生每學年4000元。
2.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40人,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獎50名,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獎120名,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獎260名,每生每學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20人,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獎30名,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獎60名,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獎100名,每生每學年7000元。
中央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

第五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
港澳及華僑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提交《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六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評審程式:
1.每年9月開學後,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港澳及華僑學生學籍信息。
2.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全日制港澳及華僑學生在讀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9月30日前按隸屬關係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下達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並下達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4.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港澳及華僑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5.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第七條 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教育部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通過名單下發各有關單位。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下達教育部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九條 教育部按程式將資金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
第十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獎學金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港澳及華僑學生。
第十二條 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應當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獎學金按時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 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和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獲獎學生,招生單位應繼續加強管理,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 有反對“一國兩制”的言論或行為;
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3.違反校規、校紀。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129號)同時廢止。
附表: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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